干部能否升职,也要看信访工作干得好不好。《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近日印发施行,其中提出“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党政机关应将信访纳入督查范围
做好信访工作,不能坐等问题上门。《实施细则》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重视事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定期排查与动态排查相结合、边排查与边化解相结合,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
各级信访工作的总责,落在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肩上。依据《实施细则》,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实施细则》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六种情形将追究责任
对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列举了六类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附:应当追究责任的六类情形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复查复核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和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