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6月1日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今后逐步扩大范围。
《办法》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其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
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土资源部。
《办法》指出,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