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在防范重点领域风险方面提出,要稳妥推进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降低政府债务成本,查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严控“明股实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情况。
浙江财经大学经济系主任文雁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国务院决定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工作开展第四次大督查,是防范重点领域风险的一个重要契机。但要“堵”“疏”结合,其中,“堵”的是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和“明股实债”等变相举债,“疏”的是稳妥推进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降低政府债务成本,“应收账款债权流转模式”作为新兴金融模式,或许是解决地方债务问题的有益探索方向和疏导渠道。
据悉,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地方政府专门成立的基础设施性企业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借入的债务和地方政府机关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分为直接债务、担保债务和政策性挂账。地方债务情况有两个信息来源,一个是审计署提供的数据,一个是国际组织的评估。
当前,地方存量债务置换存在着两个明显特点:一是总量继续膨胀;二是创新模式不断。
文雁兵表示,由于新预算法的债务限额规定,部分地方政府绕开“限额”变相举债:一是一些地方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之外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融资;二是一些地方城投公司改头换面,经过“转型”重新推向市场,在PPP热潮中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出现,但项目公司背后依旧是政府的影子;三是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PPP、股权融资等投融资创新模式中,不少地方政府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本金回购、给予最低收益等安排;四是一些地方“明股实债”等变相举债行为层出不穷,违背政府产业基金、PPP、专项建设基金等投融资创新本意,且在PPP项目中越来越多出现。
“当前推行的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对于缓解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防范化解金融体系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置换方案的机制设计、模式创新、定价机制、综合改革效应等方面存在一定优化空间。与此同时,地方大量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题,如果能同时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解决地方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那么将是一个重要的金融模式创新。”文雁兵告诉记者。
就多渠道降低政府债务成本,浙江工业大学经济学教授王治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建设项目、缩减地方政府开支;第二,由于各个地方的差异性,应由各个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债务水平,不应全国一刀切;第三,要由各个地方政府自己承担举债的责任和风险,不允转嫁。
文雁兵告诉记者,近年来,“应收账款债权流转模式”逐渐兴起,对解决稳妥推进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和严控“明股实债”等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应收账款债权流转模式”不会由于平台企业通过发债的偿债保障措施而引起政府债务或政府性债务的新增,且通过政府平台企业自身增信保证的增加,能实现由政府项目下游中小微企业通过市场机制获得融资和便捷地达成政府建设投资的目的,更不会形成政府隐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