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要求重点督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重点领域风险等五个方面工作,其中,在防范重点领域风险方面,提出规范企业走出去投资经营行为等情况。
中兴能源有限公司副总裁范艳表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开展跨国经营和海外投资。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和政府的支持,使中国企业已经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条件。
据普华永道发布的《2016年中国企业并购市场回顾与2017年展望》报告,2016年中国并购市场的交易金额与交易数量均再创新高,其中,内地企业海外投资增幅达142%,创历史新高;内地企业海外并购投资金额增长246%,至2210亿美元。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近两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已成为“资本净输出国”,与此同时,其未来的投资前景依然良好,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和拉美地区潜力巨大。
不过,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境外投资、对外投资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够理性的倾向。对大额非主业的投资和一些不规范的投资行为,要进行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引导企业审慎决策、精准投资、理性投资。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央企可以说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力军。央企境外的投资经营活动不仅关系着企业的未来发展,同样关系着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利益得失。
基于此,国资委于今年年初发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从“管投向、管风险、管程序、管回报”四个方面,对中央企业的境内、境外投资进行全程监管,同时明确了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并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据了解,两个办法引入了央企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并按类别将投资项目划分为“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前者央企一律不得投资,后者则需报国资委,并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核把关程序。而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按职责加强监管。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央企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管,既有助于强化对央企负责人的督促,倒逼央企决策团队不断优化完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降低决策风险,也有助于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帮助央企及时发现外部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新变化,并适时对决策进行合理调整;对央企境外投资进行专门的针对性监管,有助于降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
“从决策实效性看,新的管理办法突出强调了负面管理清单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围绕主业进行的投资项目,央企可以自主进行决策。只有那些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监管类或者是非主业投资类项目,才需要另报国资委审。整体来看,虽然审核把关时间可能会对投资决策时效性产生一定影响,但考虑到央企境外投资体量的巨大,基于保障巨额国有资本安全的需要,在时效性与风险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是必要的。”刘兴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