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份协议书上,加盖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专用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等印章。金某表示,自己虽然在常州工作生活,但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苏某上门办理了相关业务。
金某还表示,对于资金来源,浙商证券还进行了“审查”,不仅要求资金不能是贷款所得、个人没有贷款,还要求名下有固定资产等。
“这些要求我都符合。”金某强调说。
签订协议后,账户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但2016年8月,金某发现自己的账户已亏损超1000万元,占本金的比例超过20%
尽管明显击穿了双方约定的止损位,但浙商证券却并没有按照协议书进行止损和补偿。
补充协议:保障本金+全权代操作
在出现巨额亏损后,2016年8月21日,浙商证券与金某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这份协议书称,将保障金某的本金安全,而且一旦出现亏损,浙商证券的承担比例为100%。
在协议中还约定,合同运行期间,金某不得干涉和影响甲方操作思路和操作方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操作压力。甚至还要在“适当的时机调整部分资金至乙方在浙商期货开立的期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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