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经验看,商业养老保险一直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供养老风险保障、增加养老资金积累、完善金融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中国,它仍未成气候。据统计,2016年中国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8600亿元人民币,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占25%。而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养老保障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这一比例约为5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黄洪坦言,当前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相对滞后,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很小,难以有效满足民众通过商业养老保险提升整体养老保障水平的客观需求,亦难以充分发挥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
中国官方对此颇为重视,曾多次明确提出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日前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原则通过了《关于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明确其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作用和任务,并提出相关支持政策及地方保障措施。
黄洪分析说,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目的就是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保障、长期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以及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优势,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就业形式的民众在基本保障之上更高水平的、更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与此同时,此举还有助于健全中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有效补充,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这是一种国家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所得税延迟缴纳优惠政策的商业养老保险。早在2009年,中国官方便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相关产品试点。
黄洪表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在中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这项制度既要考虑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问题,使尽可能多的人从中受益,又要考虑到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和便捷性,实现与税收征管系统的无缝衔接;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税延养老的经验,也要充分适应中国国情。
“正是基于这些考量,所以我们对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过程中,采取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黄洪透露,目前该政策由财政部牵头,保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正积极调研论证,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方案正在制定之中。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看来,确保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落地还需完成一些配套工作。例如,官方应尽快出台税优比例,使保险公司相关产品设计尽快进入实质性研发阶段;同时,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应建立个人账户,并与税收部门连接起来,做到终生追踪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