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在内的11个文件,这意味着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将落户杭州。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要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首家互联网法院究竟如何运作?目前官方还未明确发布,但登录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网上诉讼平台,可发现该平台已设有在线法院、案件查询、调解服务、律师服务、智慧庭审、相似案件等栏目,并简要介绍了业务流程和受理范围。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由来
从2011年起,杭州法院就开始探索新型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2011年,杭州法院就开始积极探索新型网络空间治理模式。
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西湖、滨江、余杭3家基层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分别审理网络支付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网络交易纠纷及其上诉案件。
2015年8月,“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正式上线,实现了诉讼的全程网络化。随着经验的不断辐射和扩大,全省已有15家法院加入网上法庭平台。
2017年省人代会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在向大会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积极推动设立杭州网络法院,促进网络法治的健全发展。
2017年4月,最高法院批复同意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的5类涉网案件。今年5月1日至6月20日,该法院共收到涉网案件申请1896件,正式立案1446件。
二、专家点评
对此事件,长期跟踪研究电商的互联网行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表快评,供参考。
长期关注电商互联网法律监管治理并参与国家多项电商立法课题的业内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主要有五个“有利于”:
首先,随着网络诈骗、网络售假案件的高发,互联网法院设立有利于充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有效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其次,有利于“互联网+司法”、智慧法院的建设;
第三,有利于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和信用示范体系建设,推动我国网信事业发展;
第四,有利于现代网络治理乃至网络强国建设的有效制度保障;
第五,为全国法院互联网审判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利于我国牢牢把握国际规则制定主导权作出了重要贡献。
司法在线化是大势所趋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兴发律师认为,设立互联网法院已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互联网纠纷案件频发。鉴于互联网纠纷案件涉及领域广、社会影响大且专业性强、知识结构跨度大、审判过程复杂,因此设立互联网法院已是大势所趋。
设立互联网法院需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如互联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组织和具体职权都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8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互联网法院将是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之后设立的又一个专门人民法院。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互联网法院的设立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具体职权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结合互联网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互联网法院级别等同于中级人民法院为宜,具体管辖范围为涉及互联网纠纷的重大的一审案件和上诉案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也表示,司法的在线化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的发展态势,足以让我们看清,人类社会正逐步往线上迁移,人类生活也步入在线化。我们发现,线下商品买卖在线化迁移后形成电子商务;原邻里服务在线化迁移后形成O2O;原来的线下交流交往在线化迁移后成为社交工具;传统纸币在线化后演化成电子支付;甚至于传统的犯罪行为都在积极学习往在线化迁移。那么,作为守卫人类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为什么不能彻底地在线化和互联网化呢?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就向我们释放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虽然法律或立法具有滞后性,但司法领域不会固步自封,司法创新甚至都能成为法律互联网化的引领者。否则,在急剧变化进步的互联网时代,司法就只会成为互联网新型法律纠纷的填埋场,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和科技进步的枷锁。互联网法院的摸索建设,能让法律共同体以及诉讼参与人均体会到司法透明中所折射出来的司法公正,从而形成更加自信的司法体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我国在世界司法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一步,是中国法治的一个创新飞跃。说明我国在互联网法治领域处于世界前列。该法院的创立,与互联网自身固有的跨地域、去中心化、在线化特性,紧密结合,将在充分适应互联网特点。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各种创新,我国首先启动互联网法院,探索互联网法院审判模式、审判机制、审判创新,为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制定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未来的互联网世界中,中国互联网法治将成为新的主导,将成为规则的制定者。
“互联网+司法”的中国智慧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司法的中国智慧。
作为广为引人瞩目的会议成果之一,会议对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制度定位掷地有声,凸显了新经济-技术形势下互联网司法的中国智慧——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要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放眼全球,“互联网法院”这一世所仅有的机制设计可谓开新型专业化互联网司法之先河,它通过引入互联网思维,突破常规,在总结既有最佳实践的基础上创造性运用新一代互联网技术,改进优化各类涉网案件的司法运作流程,这既是对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与司法良性运行的深刻体认和积极呼应,也必然对国际互联网治理实践产生广泛且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在中国大地的蓬勃发展,新的网络平台雨后春笋,新的业务样态精彩迭出,由此决定了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我们都将面对层出不穷、数量巨大的各类新纠纷、新矛盾,这些新纠纷、新矛盾的有效应对是互联网产业进一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它呼唤包括“互联网法院”等司法组织改革在内的新机制、新手段。
另一方面,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工作正面对着系统性的新挑战,互联网语境下纠纷样态普遍的在线虚拟性挑战着旧有的管辖诉讼规则,纠纷解决高度的时效期待性挑战着原有的法庭审理机制,纠纷主体广泛的区域散布性挑战着目前的裁判执行效能,这一切都亟待脱胎换骨式地改造现有疲态尽显的司法组织,“互联网法院”正是应时开辟高效试验田的有力之举。
面对“杭州互联网法院”,我们有理由抱以殷切的价值期待,期待它能敏锐捕捉、迅速响应互联网创新催生的新问题、新风险,期待它能积极尝试、及时引入符合司法规律的新的技术手段、新的裁断模式,期待它能精准把握、清晰厘定新的利益架构、新的权义要求,更期待它能有效总结、理性提炼符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司法”经验,进而裨益中国智慧的全球影响。
互联网法院对电子商务的影响几何?
而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肯定了互联网法院对电子商务的积极影响。电子商务活动当中引发的纠纷,例如网购消费者权益纠纷、网络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等都是典型的互联网案件,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会使得对于这些新型案件的处理更加专业化,相应的也会有更多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出现,这对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运营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杭州互联网法庭设立之后,部分涉及电子商务诉讼的案件将有机会通过线上解决。对于覆盖了互联网和物流等多个领域与平台的电商来说,案件的被告和原告往往相隔千里,打官司常常需要在异地间来回奔波,同时电商诉讼纠纷的证据基本都保留在线上。互联网法庭将有望解决电子商务诉讼的痛点。
而从大环境着眼,电子商务正被逐步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中。无论是电子商务法二审,还是上周宣判的全国首例组织刷单炒信入刑案,可以看到互联网经济正朝着有序的方向进步。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对互联网案件审理的积极意义。
当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涉互联网案件数量也是急剧增加;此类案件,往往具备技术性强、与新型互联网商业模式深度关联,纠纷性质存在争议,没有在先判例且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模糊等特点,这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对于案件理解的不同,都极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照搬既有诉讼规则和审判机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往往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正义。
因此,通过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适合涉网案件的诉讼规则和审判机制;并通过专门管辖的方式,确保裁判法官的业务水平,确保“同案同判”,无疑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在性质上,个人认为"互联网法院"属于专门法院,与负责专门管辖的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等属于同一类法院。而此次选择在杭州首度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不仅是对于杭州走在“互联网+”前沿的肯定,也是基于杭州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探索经验的水到渠成之举。
为何首先在杭州设立?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认为,在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从其选址开始就非常有意思,因为杭州历来是全国电子商务巨头企业的“发源地”。在杭州聚集着一帮来自五湖四海的互联网企业,这也就意味着在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基本不会浪费司法资源。其次,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嫁接科技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标志着我国与时俱进的一贯方针政策。但需要指出的是,设立互联网法院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如何规范互联网法院的各项运作机制,也是急需提上日程的。
董毅智认为,选择杭州这一中国电子商务之都作为互联网法院首先设立城市,是因其拥有阿里巴巴、支付宝、淘宝、天猫、网易考拉海购、有赞、贝贝网、蘑菇街等众多知名电商企业,涉电子商务纠纷多发频发,司法诉讼极多,具有现实的解决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