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6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昕受贿、非法经营一案。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昕作为金道铭(已判刑)的特定关系人,接受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孔庆智、经办人赵海斌的请托,与金道铭共谋,利用金道铭担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兼并重组整合谋取利益,帮助山西汾西正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分立采矿权、实行分区开采的方案通过审批。2010年5月至2011年初,胡昕先后收受孔庆智、赵海斌给予的人民币1亿元。此外,胡昕于2009年下半年,以其实际控制的山西奥科新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山西数字矿山信息化技术研发基地项目为名,取得山西省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科研)用地使用权,至2012年6月,在该地块上建成嘉名国际大厦。期间,胡昕将该科技项目用楼定位为高端商务写字楼并对外预售,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73万元至1.78万元不等的单价将该大厦出售,得款人民币20.799亿余元,经鉴定,违法所得人民币14.763亿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非法经营罪追究胡昕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分别进行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胡昕还进行了最后陈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