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初,财政部联合国土部推出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专项债第一个品种。在当前地方债监管趋严、堵住地方违法违规举债“后门”的同时,专项债券品种的推出属于“开前门”的举措。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办法》指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债券统一命名为“××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
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
车辆通行费收入、收费公路项目对应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等.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办法》还指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公路,也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也不得用于偿还存量债务.
过去我国地方发展收费公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另一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建设。随着新预算法的实施,地方原有各类交通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被取消,政府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改为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财政部和交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推进政府收费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是保障国家公路网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十三五”和“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公路加快建设成网的关键时期,收费公路建设和融资任务还比较繁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作为政府债券,具有信用等级高、筹资数额大、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等优势,是收费公路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
二是防控交通领域政府债务风险的需要。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纳入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债券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期限、结构明确合理,信息公开透明,便于市场和公众监督。这种更加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融资方式,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交通领域新增债务风险。
三是完善专项债券制度。依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国发〔2014〕43号文件确定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理念,借鉴国外市政债券管理经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强化了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发挥项目对应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和资产偿债保障作用,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四是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选择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债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对债券科学合理定价,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水平,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带动民间资本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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