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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案例增多,无实控人的N种原因

2017-07-13 08:37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国证券报

    近期,上市公司公告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成谜的案例频频爆出,这给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市场人士指出,成熟的无实际控制人公司,需要良好的治理结构作为支撑。一些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则容易陷入多方角力,还有一些则是为了重组或者“隐身”的诉求。

  “无主”案例增多

  A股上市公司中,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正在不断增多。近期,就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6月19日,长电科技公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实施完成后,芯电半导体持有公司14.28%的股权,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新潮集团持股13.99%,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产业基金”)持股9.54%,三家主要股东的股权比例较为接近,且互相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安排。同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约定,新潮集团将向公司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产业基金将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芯电半导体将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公司后续将进行相应董事改选事宜。因此,目前新潮集团、产业基金及芯电半导体任何一方均不能单独控制上市公司,公司从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6月29日,云南白药公告,持有41.52%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白药控股,已办理完成增资引入江苏鱼跃的工商变更登记,其注册资本由30亿元升至33.33亿元。白药控股的股权结构由云南省国资委与新华都各持有50%股权变更为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江苏鱼跃分别持有45%、45%、10%的股权,无任何一个股东能够实现对白药控股及云南白药的实际控制,白药控股及云南白药均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企业。

  财汇金融大数据终端统计,截至7月12日,共有162家A股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较2016年10月19日的142家进一步增加。

  无实控人的N种原因

  法律人士分析,出现无实际控制人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公司上市之初股权分布较分散,如江阴银行第一大股东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持股比例仅4.36%;或者虽然拥有控股股东,但控股股东背后力量较均衡。

  二是随着公司上市时间日久,第一大股东逐步减持,其背后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逐步减弱,直至失去绝对控制力。顺络电子2016年6月2日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倡投资减持股份至11.97%,顺络电子将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是资本市场最为吸引眼球的举牌和随后可能触发的股权争夺战。近年来,屡屡出现资本举牌上市公司的案例,随着新进入者持股比例和话语权增加,大股东与二股东处于“不分伯仲”的地位,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四是出于重组的需要,上市公司被“包装”为无实际控制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彭秀律师指出,在2016年9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之前,许多“类借壳方案”会围绕“控制权”做文章。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在该修订办法由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2016年6月起已有不少上市公司收到交易所“是否规避重组上市(即借壳)”的问询,部分上市企业也因此主动终止了资产重组事项。

  由于无实际控制人背后的具体原因千差万别,在一些上市公司人士看来,无实际控制人有时候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一些成熟的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建立了市场化导向的公司治理和决策机制,股权结构保持稳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股权及控制结构未能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另一方面,一些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容易引发“无实际控制人风险”。首先,实际控制人缺位,有时会因主要股东的意见分歧,导致决策效率不佳。其次,分散的股权结构容易招致“门口的野蛮人”觊觎,导致公司陷入股权争夺战,企业经营和管理也不免受到干扰。在万科股权之争之后,这样的案例近期仍在爱建集团等上市公司上演。

  市场人士指出,有无实际控制人本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而非价值判断问题,不能一刀切地评价其好与坏。

  隐瞒实控人遭问责

  除了实控人“深藏功与名”外,部分上市公司出现的实控人“谜团”,甚至是相关方隐瞒实控人的情况,已经引来监管部门的强力问责。

  以中毅达为例,7月4日晚间,公司公告对上交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的问询函等相关文件。公告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早在去年4月就发生变更,但是相关信息迟迟未披露,相关方隐瞒实控人变更情况长达一年多时间。4日晚间,上交所已向中毅达出具监管工作函,认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交所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严肃处理,并将视情况提请证监会有关部门立案稽查。

  上交所要求公司原实控人及新实控人履行信披义务,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7月11日晚间,中毅达公告了原实控人何晓阳的公开致歉信,但何晓阳表示,其无权督促新实控人按照监管函的要求处理,其已将上交所监管函转寄给新的实控人。

  法律人士认为,如果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涉嫌隐瞒实控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实控人变更等,将受到监管部门相应的处分、处罚,并有可能遭到相关投资者的维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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