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及其股东以及相关人员长期瞒隐股份代持事项,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上交所决定对文峰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徐长江、代持股东陆永敏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副董事长陈松林、董事兼总经理顾建华、董事杨建华、马永、满政德、独立董事范健、胡世伟、江平、监事会主席裴浩兵、监事夏春宝、副总经理顾斌以及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凯予以通报批评。
经上交所查明,2014年12月22日,文峰集团与陆永敏签署了《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文峰股份11,000万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转让给陆永敏,转让价款为8.64亿元,于2015年1月6日完成过户登记。2017年1月13日,文峰股份披露《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等16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文峰集团向陆永敏协议转让11000万股文峰股份股票系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
经核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文峰集团、陆永敏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4年12月24日披露的《文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情况,文峰集团在后续减持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也未如实披露实际持股情况。文峰股份在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中,亦均未如实披露该代持事宜,并直至2015年12月18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上交所表示,文峰股份、文峰集团与陆永敏长期瞒隐股份代持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徐长江作为文峰股份和文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有关规定。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签署定期报告书面意见时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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