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
环保部政法司主要负责人日前就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简称《条例》)指出,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均删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而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的内容,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删除了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实环保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修改后的《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对此,环保部政法司主要负责人表示,环保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原标题:环保部正研究制定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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