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 中国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疑因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求职,误堕传销陷阱而死,尸体在天津静海的一个水坑中被发现。
新型传销组织越来越注重对自身合法性的包装,甚至极力划清自身与传销的界限。
中国反传销协会以及相关反传销法律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与政府和反传销机构的“激烈对抗”中,非法传销组织形态一直在“演化”,也更具迷惑性和欺骗性。
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非法传销组织的“变种”至少在“人员控制方式”、“产品形态”和“资金风险体系”方面发生了明显的“进化”。
教训“不老实者”
2012年2月19日的下午,广东省河源市里,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来自四川的贾某某挨了打。原因是他“不老实”,并试图“跳窗逃跑”。
第二天,他的“上级头目”李钊认为“下手不够重”,再次指示“教训”。
李钊负责河源市老城区3个传销窝点的全面工作,有些新来的人不愿意加入他们的传销组织,窝点的“家长”就会通过殴打等手段来逼这些人加入,并限制他们的自由。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该案判决书中,李钊自述称,在贾某某“快不行”的时候,还指示“打手”田松山用“电击法”急救。
但最终,贾某某经抢救无效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二审判决,两名主要被告人李钊和田松山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20年和14年。
对于李旭和中国反传销协会的“卧底”而言,这样的场景非常“熟悉”。
2006年,在亲身经历非法传销后,李旭逐渐成了一名反传销人士。他建立了中国民间反传销协会,并担任会长。过去十多年里,李旭的协会每天都能接到上百个求助电话,咨询如何预防和应对传销。
对于异地传销活动中,传销组织是否采用暴力手段来控制组织成员的核心区别,逐渐衍生出了“北派传销”和“南派传销”,以及“温和”和“暴力”的派系划分。
李旭长期从事“反传销”工作,对于传销组织的体系和精神控制方法“了如指掌”。
他告诉第一财经1℃记者,北派在上世纪90年代发源于东北,慢慢发展到天津、河北、山东等地,并继续在邻近区域扩展开来,如安徽、江苏、河南等区域。根据李旭掌握的信息,这一派别目前已经扩展到福建等南部区域
“北派传销属于异地传销的初级版,也就是低端传销,可以认为是传统传销,”李旭说,只要人到位了,接下来就是想办法“控制”,通常所称的“洗脑”。
洗脑“包装术”
不论何种形式的非法传销,都会有一个严密的组织,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对参与者一般进行封闭式的培训,控制其与外部的联系,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
李旭称,这里的核心是“洗脑”。
这一过程在组织成员到达传销组织所在地的火车站就宣告开始。
在中国反传销协会接触的相关案例中,非法传销组织从事“洗脑”工作有两个较为明显的原则,一是“感情至上”,骗取信任,二是“透支理想”,营造暴富假象。
在第一个规则中,包含了“热情接风”、“二八法则”、“三捧法则”,这样的行为在“接风”时便宣告开始,并为受骗者制造“热情待客”的假象。
团队成员不仅主动帮助受骗者提包拿行李,而且安排食宿,待人接物彬彬有礼,甚至安排受骗者游览当地的山水名胜。
李旭说,这种“接风”到了晚间达到高潮,甚至在一场小型晚会中,所有的团队成员彼此坦白,流露情感,交流想法。
“这会让人产生一定的错觉,让其他人误以为是‘温暖的集体’,是逃避现实矛盾和苦难的乌托邦。”李旭说。
在受骗者刚刚加入组织,并接触“核心业务”后,该组织要求与受骗人沟通的“业务员”用80%经历组织感情,剩下20%的时间来描述事业,刚开始绝口不提任何与“传销”有关的字眼。这就是所谓的“二八法则”。
“二八法则的一种策略,就是准备通过精神上的控制来挽留人。”李旭用亲身经历告诉1℃记者,在实施上,他们一般不用“熟人”,即小明介绍小红加入组织,小明绝不做小红的思想工作,而是让小阳来做小红的思想工作,而小明的任务是负责把小阳神化,然后令小红产生对小阳的崇拜,后者具备了实施思想灌输的路径。
随后,在受骗者产生“迷信心理”后,开始“三捧法则”,也就是让受骗者主动捧公司、捧上线、捧产品。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受骗者从内心感觉到自己终于找到了一个创业的出路, 从而最终选择加入到传销组织之中。”李旭分析了受骗者的心理过程,先告诉被骗者社会的各种阴暗面,利用售骗者的遇挫心理,然后架设出通往未来的唯一“出路”:传销将会是未来唯一的出路,而“某某产品”的传销,将会给你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非法传销组织架构的设置上,一般而言,传销组织会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缴纳资金的份额将参加者分为实习业务员、业务员、组长、经理、高级经理5个级别,实习业务员升到组长为一个晋升阶段,组长升到经理为一个晋升阶段,经理升到高级经理为一个晋升阶段,此即所谓的“5级3阶制”。
传销组织会对受骗者采取集中培训、一对一谈心等方式不间断地灌输暴富思想,集体呼喊励志口号、唱励志歌等,使参与者备受鼓舞、深信不疑。
李旭说,接下来的所谓“市场开拓培训”,其实就是教会这些人去骗自己的同学、亲戚、朋友来做“下线”,业内称之为“杀熟”。“杀熟”的理由涉及“介绍工作”、“生意合作”、“旅游”等为借口。
李旭加入传销组织时发展的第一个下线便是自己的姐姐。
但非法传销模式除了“杀熟”,还以“创业”为名盯上了90后大学生。
从“暴力控制”到“自由进退”
随着非法传销的危害性逐渐为大众所知,政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以打击,传销也在不断更换自己的“外衣”。这至少产生了三方面的“进化”,从“暴力”到“进退自由”;传销产品从实体走向虚拟;以及传销改名,最多的被称之为称“资本运作”。
李旭认为,这样的新类型传销逐渐转向公司化操作,实际上也更加隐蔽,难以发现,但相同的是,这两种类型的传销都没有放弃“精神控制”,并把“高额回报”诱惑受害人的方式看成头等大事。
一位从事反传销的法律界人士陈宏(化名)长期对传销及其组织形式进行研究。他在进行反复对比研究后告诉1℃记者,原始传销手段倾向于在封闭场地,通过人身控制和反复洗脑逼迫参加者就范。
陈宏表示,新型非法传销则打着国际大牌公司或部委重点课题等虚构项目,以高额返利、丰厚福利为饵“利诱”受害人自愿加入,再通过收取高昂的入会费完成对被害人的实际控制,比人身自由控制更具欺诈性。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同样有相应案例。
2010年初,由马某乙在广西南宁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对外谎称从事国家开发项目“1040”工程,通过参观当地著名建筑、景点,观看视听资料、图片书籍以及由“老成员”进行诱导等方式取得他人信任,发展下线人员,但实际并无任何业务,非法吸收资金53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71万余元。
陈宏表示,传销组织制定了一套貌似公平合理的“高额返利计划”,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而其标的物除了谎称为“国家工程”和“资本运作”外,一些传销组织还设立全额退款机制,这种“进退自由”的规定很容易打消被害人的戒心。
“比如设立第三方账户,将投资款项打入账户里,并有专人看管,一旦有投资者要提取投资款项,在账面平衡情况下,很快会支付给投资者,”该人士透露,当然返款时往往不会全额支付,而是分笔返还。
在陈宏看来,传销组织在进化过程中很好地规避了自己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和道德指责。
产品脱“实”向“虚”
传销组织主要以交纳入会费等形式发展下线,而所谓的商品也只是充当道具。
由于传销商品往往与实际价值不符合,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等,产品多为“三无”产品,这让传销的欺骗性较容易被发现。
然而,随着网络和电子交付手段的使用,传销产品逐渐从实体产品向虚拟概念产品转变。
陈宏认为,新型传销除了以保健品、化妆品等实体商品为内容外,又增加了以资本游戏、连锁经营、虚构项目等虚拟概念进行传销的模式,甚至虚构诸如“U币”这样的“数字货币”等金融产品,再进行分层传销,因此犯罪成本更低。
1℃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相应案例。北京市丰台法院起诉的曹某、韩某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曹某和韩某在北京市注册成立一家科技公司后,虚构“某爱心工程”的概念,以高额业务提成为诱饵招收会员,要求会员交纳3080 元入会费,并按照发展会员的数量返还奖金,通过会员交费非法获利30 余万元。
同样,传销组织的“盈利模式”发生了变化。“原始传销主要通过下线交纳的高额费用除去上线返利的差价获利。”李旭称,这种传统“金字塔”式传销组织结构中,上线与下线层层关联,根据所辖下线的数量增加,不断提高返利额度,因而一旦下线发展缓慢,就会造成传销组织的资金“高出低进”,最终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
但新型传销设计了风险更低的“游戏规则”,如上线发展下线到一定级别后会被强制退出的“顶层出局规则”。按照这个规则,当某个“五星四档”会员的下线也晋级为“五星四档”后,前者将会被顶位出局,不再参与返利。
陈宏指出,“原始传销组织基本上不进行实际经营活动,完全依靠会员交纳的费用来敛财,而新型传销组织还另外要求会员到指定商家消费并收取提成,或诱骗会员到其自营商家、超市进行消费,以此牟取更多非法利益。”陈宏说,因为非法传销穿上了“新外衣”,不但诱骗能力强,而且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性也大,同时增加了公安机关来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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