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金融体系五大“灰犀牛”之一的违法违规集资风险再收监管紧箍咒: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银监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非法集资参与人可能要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亮律师昨天向南都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在相关立法程序走完之后,能够正式作为国家行政立法予以颁布实施,无疑将对国家今后严格管控、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具有里程碑式的法律意义。
行动:多部门防范治理非法集资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法集资在过去两年借着金融创新的风潮,呈现爆发式增长,作案手法翻新升级,极具迷惑性。有数据显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仍十分严峻。
因此,在7月27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一局局长王志军首次详细解释“灰犀牛”时指出,违法违规集资也是风险隐患之一。
事实上,非法集资问题一直备受重视。去年国务院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了九大意见,今年十四部委也联合出击,对非法集资进行综合化治理。
仅8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就分别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此前也亟待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予以明确规定,甚至‘非法集资’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立法上出现”,陈亮表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昨天也向南都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能够增强行政管理的责任,把处于违法边缘、中间状态的行为进行规范。
亮点: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负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要求参与人自负损失,或是化解当前非法集资案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源性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樊强指出,由于投资人被害人期待通过司法途径及时挽回本息,但追缴财产难度大,导致期待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这是非法资金案件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责任自负原则’是一个基本的现代法理原则,其意义即指任何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均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而不能将其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转嫁他人;因参与非法集资所产生的资金及利息等损失的责任承担亦是如此”,陈亮表示。
肖飒表示,投资人自身如果知悉对方是违法犯罪还以财力去支持,主观上有“博概率”“投机”等意图,那么,被认定为集资参与人的可能性更大。
早在2015年3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已经对“被害人”和“集资参与人”做了区分,被害人存在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等案件中,而集资参与人通常存在于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
陈亮进一步指出,《征求意见稿》正式以国家行政立法的形式将“责任自负原则”确定下来,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对于遏制目前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现象无疑将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参与人自负损失的总则之下,《征求意见稿》也指出,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而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对此,肖飒认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案件审理后剩余款项按比例的本金补偿,但不包括收益的利息补偿。这样规定有助于打破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的习惯。
此外,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其中,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原标题:参与非法集资损失或要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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