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司法解释明确:公司股东滥用权利,致使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进行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进行矫正。
28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并答记者问。
一直以来,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备受外界关注。所谓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介入。
因此,今日发布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以及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的破坏了公司自治。
譬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
为此,《解释》第十五条但书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据悉,该司法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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