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中央企业积极选择作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而且其中的一些企业,如中粮、国投已进行了集团公司自身改革,对旗下企业放权。这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也是解决集团公司自身矛盾的选择。
国有企业改革旨在将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国有企业改革为能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竞争发展的市场主体。这就要求赋予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因此扩大企业自主权便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起点。而国有企业要被赋予的权力则主要掌握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随着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则会不断缩小。尤其是1994年启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国有企业要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已是不可逆转的选择。相应地,行业主管部门必然要走向终结,1998年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行业主管部门被撤销。
行业主管部门被撤后,政府无法直接管理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当时便新组建成立了一些集团公司,每个集团公司旗下则聚集了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由此形成了政府管理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管理旗下国有企业这样的体制。国有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那么集团公司是什么?它在名义上是企业,而实际上则是代表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是代理人。做一个消极的代理人,则失去存在的意义;做一个积极的代理人,则必然要向企业收权。而后者则成为了选择,具体表现为中央企业曾经实施的加强企业集团化管控。这种集团化管控的权力上收,同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是相悖的。因此,在接下来的国有企业改革中,集团公司不只是进行公司制改制,同时还要进行职能上的转变。这就是集团公司不能再是目前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
那么,它应该是什么,笔者认为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将集团公司直接转变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它所投资的企业一般应为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有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它对企业仅行使股东权力,通过董事会参与企业的治理,而不是目前对企业所实施的直接管理。二是集团公司转变市场竞争主体。这时,集团公司要进行公司化改造进而成为公司制企业。同时,要对旗下的法人企业进行重组整合。一部分企业要被取消法人资格,通过业务整合或成为生产单位,或成为授权经营的事业部。一些仍被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成为全资子公司,是一个战略执行单位,实行专业化经营。三是集团公司被撤销,旗下企业或者被整合到其他企业中去,或者成为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业务经营活动。显然,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来说,数量比较多,不能都成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一些集团公司只能是做后两种选择。目前中央企业所做的合并重组看似在减少中央企业的数量,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在进行集团公司的改革。如两个企业的合并则意味着一个集团公司的消失,原集团公司旗下企业要被重组整合。同时,企业的规模变得更大了,下一步集团公司则会转变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而不再是目前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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