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新野县一家粮油有限公司仓储的1.6万吨小麦“被遗忘”7年,导致小麦变质,造成严重的粮食浪费引发关注。记者采访了解到,万余吨小麦滞留7年,是由于粮食仓储企业与中储粮公司出现经济纠纷,导致粮食出库难,致使流通受阻。
据媒体报道,2010年6月1日,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光武分库与新野县金硕粮油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用于储存中央储备粮,可在近7年的时间里,中储粮“好像把这事忘了”,不派人对这批粮食进行管理,“眼睁睁的看着由二等品变为等外品”,导致粮食变质。
对此,中储粮河南省公司购销计划处提供的书面材料表示,万余吨小麦并非被“遗忘”,而是因经济纠纷而导致流通受阻。据介绍,2010年5月,金硕公司将仓库租赁给中储粮南阳直属库光武分库收购托市粮,并于当年收购小麦1.71万吨。后经有关部门检测,判定该仓小麦为真菌毒素超标小麦,于2011年1月予以封存。2011年7月,由于罩棚仓仓顶局部被大风掀起,导致储存小麦局部浸水,中储粮核减库存至1.62万吨,并与金硕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金硕公司对储存粮食承担保管责任,对粮食数量质量负责。但在2014年6月,这批小麦经国家拍卖后在出库过程中,却遭到金硕公司阻拦,为此2015年9月中储粮光武分库向新野县人民法院起诉金硕公司。
记者在新野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要求金硕公司按正常保管条件下的通常标准,返还1.6万余吨小麦,并要求中储粮承担违约责任,向金硕公司支付拖欠的保管费194.46万元。但中储粮河南省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按照法院判决支付完毕扣除审理费后的欠款179.83万元后,金硕公司仍不执行法院判决,并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依旧拒不执行判决,为此中储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河南省新野县法院于今年4月实施强制执行。
新野县金硕粮油公司负责人张春庆认为,根据中储粮与金硕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日计算,延迟一日按0.3%的罚金计算,如这样计算的话,中储粮欠款远远高于法院判决的194万余元。此外,金硕公司还称,2011年因自然灾害金硕公司垫支救灾费用32.9万元,但中储粮向东储备库仅支付了3.5万元,还拖欠29.4万元。
据了解,截至目前,1.6万吨仓储小麦已移库6600吨,拍卖出库4450吨,移库工作还在执行中。由于小麦已属于超标小麦,出库小麦只能按国家核定的价格,定向销售给酒精厂。针对此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丹丹表示,如因企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造成国家粮食资源受到损害,可考虑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