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债券打黑之后,债券代持再一次进入公众视线。
5月19日,证监会就“国海证券债券风险事件”对国海证券做出一系列处罚。同时,证监会对国海证券发送问询函,其中多项涉及去年债券代持事件细节。
“2013年债券市场监管风暴之后,随着市场的规范和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强化,当前市场中的代持业务逐步回归到融资业务的本源之上。”国泰君安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周文渊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国海事件出来以后,对于债券代持业务,大家基本上还是非常谨慎的,很多(代持业务)已经暂停。另外,各家券商都在对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以及风险控制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和监管。”
多重风险
2016年12月13日,国海证券发生债券风险事件,公司原员工张杨等人,以国海证券名义在外开展债券代持交易,未了结合约金额约200亿元,涉及金融机构20余家,给债券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学术界对于债券代持业务并没有明确定义,“债券代持”属于业内俗称,是指交易双方协议以约定的方式和价格将标的债券转让给对方,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将标的债券买回的业务,其本质是资金融通业务。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债券市场的深化和发展,债券代持开始承担一些新的功能,债券代持成为表外杠杆工具。从具体操作上看,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或抽屉协议,有些业务操作会体现到表内,有些操作可能不会出现在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上,具备很强的隐蔽性。
另外,有些机构为了完成业绩、考核、监管等指标,通过与交易对手之间进行虚假的债券交易提升交易量排名、引导市场价格,或者以脱离监管的交易模式买卖债券,将表内业务转移至表外调节投资结构、调节投资规模、调节资本充足率、隐瞒亏损、调节利润等。不过,2013年债券风暴之后,监管层针对债券代持业务出台了一系列业务规范,目前代持业务已全面纳入表内管理。
证监会曾于5月17日问询函中,向国海证券提出“是否存在以口头方式开展代持业务”,“所发生的债券代持业务是否均已入账”等问题。5月22日,国海证券在其回复函中称,“公司每笔资本中介业务均签订书面合同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以口头方式开展代持业务的情况。”“公司开展的中介资本业务均已入账,且符合相关会计要求。”
“国海事件为什么是个萝卜章事件呢?(此次代持业务)其实是体现在资金融出方的资产负债表里面。当然,只要出了协议书,都应该体现在表内的。只不过往回再卖给国海证券的时候,它不承认。”周文渊告诉记者。
因此,“如果说到目前债券代持业务的风险点,那么首先就是交易对手的风险,这也属于信用风险,比如国海债券事件就是典型案件。另外一个信用风险,就是抵押物的风险。如果代持的都是信用债的话,可能问题会比较大。所幸此次代持的很大一部分是国债、金融债等,没有很大的信用风险。”
据悉,国海证券此次共涉及债券金额为167.8亿元,其中,80%以上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高的主流国债、国开债品种,信用债占比不到20%。因此,并未造成很大冲击。
“第三个风险点,是政策及监管的风险。目前很多代持业务是一种规避监管上的举措。由于标准融资工具限制,不少机构被迫通过代持来实现融资,比如银行间质押回购对证券公司有净资本80%的限制,同时有明显的交易对手等限制。买断式回购为了避免交易风险在多个方面进行限制,如交易对手、履约保证、交易价格、交易期限、债券比例等。交易所回购市场也存在限制,包括抵押物和杠杆倍数。这些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融资带来了制约,特别是在某些时点,比如季末、年末等节点,由于监管指标考核的因素,不少非银机构无法获得银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不得不通过代持交易进行资金融通。”周文渊称。
监管待加强
从此次证监会对国海证券的严肃处理可知,下一步“债券代持”灰色地带或有待加强监管。
证监会成体系的处罚包括:对国海证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一年、暂停新开证券账户一年及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在一年内限期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除了公司业务被暂停,对国海证券相关责任人也采取措施甚至取消执业资格。两名分管高管被撤销任职资格;历任合规总监被公开谴责;与事件相关的5名违规人员移交协会取消执业资格。
事实上,去年年底,相关监管部分就开始严查代持。在“国海债券事件”爆出后的当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即发布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规定,随后,包括国海证券在内的多家券商均披露了公司内部全面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此次处罚之后,未来监管的方向应该在哪里?
“监管机构应该会采取一些措施,来推动代持业务更阳光、更透明。代持行为具有一定风险,如对手违约,资产归属会改变。时间过长,价格偏离度会较大,也容易诱导违约,以及利益输送嫌疑。所以,可以通过明确协议、时间控制、价格控制等方面控制风险,防止利益输送。当然目前市场代持业务也面临较大的风险,一是代持规模过高造成机构面临的市场波动风险,这属于杠杆控制问题;二是代持时间过长,造成成交价格出现偏离估值过高的情况。三是代持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为降低债券代持的风险,首先应把代持目的界定为流动性需要。因此,规范代持行为必须注意,一是双方必须签订具有回购性质的远期买卖业务。二是财务处理上做回购处理,记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三是合理约定成本。四是期限不能太长。”周文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