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中的开户,就是股民要在券商处为自己分别开设一个存放股票及资金的帐户,以为股票的交易提供方便。
股票的交易,虽然是一个钱货两清的过程,但由于实行无纸化交易后,股民虽是股票的拥有者,但不占有股票实物,所有的股票都采取记帐式,且都按规定托管在证券登记公司或券商处,所以股民需要开设一个股票帐户以作为股票的“保管箱”,以便准确地记录股票的数量及股票的交易过程。同时,股民的资金也不是买股票时就交给券商,卖出后就立即提走,一般也是存放在券商处,所以股民还需在所委托的券商处开设一个资金帐户,以方便股民资金的进出和保管。有了股票帐户与资金帐户后,股票的交易就方便多了。在买入股票时,券商可按股民的指令从资金帐户中将应付的股票款和其他费用划出,而将买入的股票存 放在股票帐户内;而当卖出股票时,券商可按相应的指令将其股票从股票帐户中“取出”,将应收的款项存放在资金帐户中。
股民开设股票帐户,一般要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并携带身份证和本地银行的通存通兑存折,按规定填好表格,交纳一定的费用之后就可领取股东帐户卡。
股东帐户卡上的股东代码是股民进入股市买卖股票的唯一帐号。在这个帐户内,它将准确无误地记录着股票进出数量和存量,它是股民进行股票交易的依据。当股民办理股票的过户、托管及挂失、领取红利和配股权证或支取现金等手续时,券商一般都要求股民出示股东帐户卡。当股民需到证券登记公司查询自己的股票数量或帐户内的股票交易记录时,股东帐户卡也是必须出示的证明文件。
办好了股东帐户卡后,投资者可按相应的条件如地理位置或服务质量等来选择券商开立资金帐户。在券商处,股民要与券商签订股票代理买卖契约,明确股票代理买卖过程中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履行相应的手续后,券商将给股民一个资金帐号,这就算开好了资金帐户。如股民的股东帐户内没有股票,股民还需在资金帐户中存放一定数量的资金以作为将来买入股票的保证金。
3.2 委托
办理完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股民便可进入正式的股票交易。由于法律规定一般的投资者不能自己直接进行股票买卖,股民所有的股票交易都必须通过券商进行,这就是委托。
在委托过程中,股民需向券商出示身份证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还要出示股东帐户卡并填写双联的股票买卖委托书。在委托书中,股民需清楚地填写身份证号,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名称(或代码)和所买卖的股价和数量、委托期限并签上自己的姓名,然后提交给券商的经办人员。当股民买入股票时,经办人员将核实股民资金帐户内的资金状况,若帐户内的资金不足,券商一般会拒绝接受委托;而当股民卖出股票时,经办人员将核查股票帐户内的股票存量。当这一切核实无误后,券商便接受股民的委托,将盖章签字后的一联委托单交与股民,以作为确认或查询的依据。
3.3 撮合成交
券商在接受了客户的委托后,即通过专线电话与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代表人俗称“红马甲”联系,或直接通过先进的计算机和通讯系统,将客户的委托内容报告与证券交易所内的自动撮合系统参加集合竟价或连续竟价,证交所内的交易系统根据时间优先及价格优先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予以成交,这个过程就是撮合成交。股票成交后,证券交易所随后将成交记录反馈给券商,券商再通知股民在指定的交易日进行确认。
3.4 确认
若股民的委托在委托期限内未能成交,该委托就自动失效。如某股民欲购买股票甲,其所报价格为10元,但该股票当天的最低成交价为10.50元,股民便不能买到该股票,股市收盘以后,其委托就自动失效。而当股民的委托成交后,就要进行交割和过户。其中交割是指在股票交易中钱货两清的过程,即买入股票者交付资金,卖出股票者交出股票,并将股票和资金的变动情况分别记录在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上。过户是指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办理变更股东姓名的手续,即将买入股票的原股东姓名换成买入者自己的姓名。
由于沪深股市均实行的是无纸化交易,当委托成交后,股票的交割及过户等手续均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而无需股民具体办理。股民只需在指定的交割日(现实行的是T+1交易,也就是次日)到券商处索取一张记载有该次委托成交数据及资金状况的成交单据,以确认股票是否严格按自己委托的要求成交及资金变动情况和此次交易是否相符。如成交的股票数据与自己委托的不相符合,股民应立即与券商交涉,如股民不与券商交涉,就算股民默认了券商的过错且今后不能再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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