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方案已由财政部上报国务院,方案同时建议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增值税转型是提振经济的一大长期利好,力度大、影响广、长期存续。但由于增值税转型专业性较强,许多人对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增值税转型并不清楚,对增值税转型将给经济增长带来的直接影响,以及对就业、股市的间接影响也并不清楚。因此,增值税转型并没有引起更大的关注。
现在实行的增值税,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开始实行的。所谓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比如: B公司从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B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1700元呢?因为B公司作为消费者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即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B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该公司所有,该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该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获得这笔税款。
B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产品80件,出售给C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B公司要向C公司收取的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C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B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某公司的“销项税”。B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B公司所有,B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B公司获得的,B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B公司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B公司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应是:2550-1700=850元。
C公司买了B公司的产品,再卖给D公司,D公司再卖给E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者,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什么是增值税转型?
增值税转型是按照“进项税额”的扣除方式,增值税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二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通常把前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后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在销项税金中抵扣。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增加企业购置成本,抑制了对机器设备的投资。“消费型增值税”,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鼓励对制造业固定资产的投资。
增值税转型直接影响到整个制造业。制造业包括除采掘业、公用业(电、煤气、自来水)以外的所有30多个行业,占GDP50%以上,是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命脉。在同样生产经营条件下,通过增值税转型能够提高制造业的竞争力和利润水平。经测算,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每年相当于减税1000亿以上。对制造业上市公司的业绩有直接相关性,可以减少税收上缴额度、提高利润水平和偿债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增值税转型也是提振股市的一大利好。同时,增值税转型不是临时性的优惠政策,而是长期存续的税收制度。
总之,增值税转型是力度大、影响广、长期存续的利好。对于提振经济、股市和民众信心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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