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上海证券市场配股和送股的操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8年4月1日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对市场配股程序作了相应调整。
1、 多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直利用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完成配股认购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设置配股认购是以投资者卖出其“配股权”来完成投资者配股缴款的。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今后仍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控制“配股权”卖空。因此,不可能出现配股“超额”问题。
2、 为便于各证券营业部及时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服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股权登记日当天闭市后向各证券营业部发送指定帐户的配股权数据。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配股登记日闭市后向券商传送投资者配股明细数据库。凡是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公告的配股期限内,可委托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卖出配股权进行配股认购。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控制证券商的可配股总量及投资者明细帐户的可配股数量。每日交易结束后,券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回的成交回报数据确认配股数
据。若申报帐户的配股数量小于等于证券商的可配股总量且小于等于该帐户的可配股数量,按申报数量予以确认;否则配股申报无效。
3、对于那些在配股期内尚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选择券商办理指定交易后,即可委托该券商进行配股。由于指定交易申报是即时有效的。因此,券商在指定交易申报成功后即可按投资者的委托数量进行申报。配股截止日闭市后,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配股确认数据传送给券商,供券商对配股数据进行核对。配股上市前一日闭市后,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配股上市数据传送给券商,证券商据此更新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
4.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配股是自愿行为。因此凡投资者委托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进行代理配股业务的,均需与券商签定“代理配股协议”。证券商在配股期间应当提醒投资者及时配股,而超过配股期限则一律不予补配。证券商在受理投资者配股申请时,应仔细核对投资者的证券帐户及其可配股数量,同时冻结相应的配股资金。对配股不成交的数据查清原因后应及时补配。
5. 遇到配股和内部职工股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上市前一日闭市后将这类数据传至券商,券商据此更新投资者的股份,然后第二个交易日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即可卖出这些股票。对于转配股部分,因为不能上市,则不记入证券帐户的流通余额数据中;但记入证券帐户的非流通余额数据库,由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定期将这些数据传到投资者指定交易所属券商,投资者可在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查到这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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