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优先股按照股息率是否固定分为股息率固定优先股和股息率浮动优先股;按照分派股息可否累积到下一年度分为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按照可否参与普通股利润分配分为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属于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累积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
“优先分配利润”这一优势的大小取决于股息率的高低。《指导意见》未对股息率的上下限给出限制。这对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十分有利。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可以采用股息率浮动优先股、累积优先股和参与优先股,可以分得较多的利润。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一优势不太明显,因为如果上市公司到了解散、破产的地步时,也没有多少剩余财产可供分配了,能还清债务就已经不错了。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优先股按照能否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普通股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按照在一定条件下该优先股能否由原发行的公司赎回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
《指导意见》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