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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与注册地需一致,50家平台面临“换存管”

2017-07-05 10:36  来源:北京商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北京商报

   在厦门、广东(除深圳)、上海下发网贷备案登记办法后,深圳市金融办出台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分析人士看来,深圳P2P平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监管力度相比北上广只严不松,特别是备案准入制的高门槛,如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需一致、存管属地化管理等。

  经营与注册地需一致

  深圳金融办对网贷机构的人员资质、信息系统、经营场所、银行存管等方面均设定了一些基础性要求。其中引人关注的是,此次《意见稿》中首次提出的要求网贷机构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并且要求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的管理规定。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从现阶段来看,各地的网贷监管细则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且北上广深等网贷平台集中的一线城市整体较为严格。要求经营和注册地一致,应该是为了防止网贷平台通过异地注册本地经营进行监管套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的要求颇具争议”,麻袋理财研究院研究总监路南认为,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非常常见,深圳有些平台是在“前海小秘书”注册,都必须要按照要求迁移到经营地址,这一要求可能引起争议。深圳金融办排查统计,注册地在深圳市而实际经营地在其他省市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占总数的10%。

  谈及该条款的设置原因,深圳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普遍出现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的情况。部分机构由于资产端和资金端平台的分离,加之当前地方之间金融风险协同治理和监管机制缺失,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容易形成风险跨区域蔓延传递。

  50家平台面临“换存管”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深圳金融办也明确提出存管银行属地化要求。

  根据《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当符合八项条件,其中第六条明确指出“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此前北京、上海等地存管银行属地化的规定已引发业内关注。网贷之家研究中心总监于百程认为,存管行要求在深圳有分行及以上级别的网点,这一条比上海还要严格。

  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3日,共有113家深圳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50家平台与在深圳未设分行的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这意味着,这50家平台需要更换存管银行,这其中有17家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这些平台更换存管银行的成本更大。

  不过,在薛洪言看来,存管属地化有望成为网贷平台较为集中的几个省市的基本要求,但不见得会成为全国各个省市的基本要求。他分析,一方面存管属地化并非《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另一方面,各地情况差异较大,面临的监管压力和潜在风险隐患不同,监管框架会有所区别。

  从银行方面来看,存管属地化对于一些中小银行特别是互联网银行影响较大。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与深圳平台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银行仍以城商行为主,在这19家开展深圳网贷存管业务的银行中有11家在深圳地区没有设立分行,其中签约排名前五的银行中除广东华兴银行外在深圳均未设立分行。

  在深圳网贷平台对接的存管银行中,新网银行排名第五,签约5家网贷平台,而新网银行正是一家互联网银行。在分析人士看来,互联网银行一般不设分支机构,按照存管属地化的规定,互联网银行开展网贷存管业务将受到限制。

  薛洪言表示,对互联网银行而言,的确会面临较大的压力,从发展趋势上看,互联网银行有可能会逐步退出网贷平台资金存管这项业务。深圳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也透露,将为网贷机构备案提供一定的过渡期,尤其是目前“异地存管”的网贷机构,以便于其顺利“换存管”。

  限额管理未提及

  银监会等部委监管文件规定,单个平台个人借款最高20万元、企业最高100万元,很多平台都渴望能够突破这一限制。此前,有市场消息称,有省份正在制定地方性条例,拟对限额进行突破。

  网贷行业人士也呼吁,在地方监管备案时,不将化解超限额存量业务作为备案必要条件,建议监管层从严禁假标、充分信息披露、对大额标的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等方面管控风险,而不是一刀切严禁限额。

  不过,此次《意见稿》对于限额管理并未提及。路南表示,之前有传闻称对此监管有所松动,不知道《意见稿》是没有强调,还是故意没有涉及这一块。对于限额管理是否会松动?薛洪言表示,这个可能性不大,毕竟小额普遍是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定位,网贷行业作为主要的业态,很难突破这一点。

  深圳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还指出,从前期排查情况来看,深圳网贷机构资质普遍存在缺陷,治理能力普遍不足。部分机构股东背景复杂,企业核心高管缺乏金融从业经验或存在不良记录,而还有部分网贷企业治理能力与业务规模不相匹配,个别机构高管甚至为公安通缉的在逃人员,不完全具备从事金融业务所应有的资质,管理经验和治理能力普遍薄弱,难以承担风险应对和处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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