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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表态“妥善解决”,或仍是“持久战”

2017-07-07 15:0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根据洪磊的讲话,“协会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要求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管理,保证机构产品信息规范透明、真实有效,在此基础上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

  对于长期处于“薛定谔状态”(不确定状态)的拟IPO企业“三类股东”审核问题,监管层正在释放更加积极的信号。

  7月6日,在“中国私募行业百人论坛系列活动第二期——创业投资及早期投资百人论坛”上,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公开表示,监管层正在积极研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中全面落实《基金法》要求,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

  这或意味着,未来有望告别一事一议,从制度层面化解“三类股东”问题的预期正在不断升温。有业内人士指出,“三类股东”的化解短期内也并非易事,仍然需要诸多制度配套准备,例如可考虑建立一套信息互通的拟IPO产品系统,来确保产品份额背后的股权稳定性和变更情况。

  亦有接近监管层的投行人士透露,技术层面促使“三类股东”满足当前的IPO审核状态下实现有效监管已无障碍,但仍然有诸多细节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监管表态“妥善解决”

  自2016年4月份有关拟IPO企业背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三类股东的问题被抛出后,市场对此事关注度就未曾消散。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目前存在“三类股东”问题的排队企业的审核仍然面临不确定性。

  “关于‘三类股东’问题,协会已经积极反映,提出了解决思路,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已经在个案上取得成功突破。”洪磊表示。

  洪磊的讲话不只是基金业协会的一厢情愿,在表态支持解决问题的同时,还对发行部有关人士的态度进行了“援引”。

  “证监会发行部的领导也表示,将积极研究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并表示‘发行部将全力支持私募行业发展’。”洪磊脱稿强调称。

  洪磊同时表示,当前部分私募产品的各种问题的确影响了行业发展。

  “由于私募产品真实性太复杂,明股实债、变相融资问题、层层嵌套、持有人权利不清问题等多有出现,若违背《基金法》的诸多做法得不到规范,自然很难享受法律支持和保护。”洪磊坦言。

  洪磊讲话中明确,推动“三类股东”问题解决的前提仍然是私募产品运作的“规范透明、真实有效”。

  “协会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要求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管理,保证机构产品信息规范透明、真实有效,在此基础上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洪磊说。

  在业内人士看来,三类股东中的资管计划和契约性私募目前均归属中基协监管,在份额变动、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并不存在“硬障碍”。

  “今年私募系统完成升级后,私募产品的规范程度进一步提高。”一位接近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监管机构目前是有能力穿透产品,并获取相关份额变动、投资明细数据的。”

  不过,由于信托计划归属银监会监管,这似乎是摆在三类股东问题面前的“混业”考验。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三类股东中,藏身于拟IPO企业的股东类型更多是资管计划和契约型基金,而较少出现信托产品。

  “信托投拟IPO的问题一直就没有解决,所以IPO审核从开始就有‘一类股东(信托计划)’的问题,所以后来也鲜有机构采用信托通道投早期。”内蒙古一家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表示,“后来2013年资管产品多了、2014年有了契约性私募,‘一类’才成了‘三类’。”

  据上述私募负责人透露,待三类股东问题解决后,虽然监管归属不同,但信托计划也并非没有从事拟IPO股权投资的可能性。

  “允许信托作为拟IPO企业股东的条件,应该是信托计划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就像阳光私募一样,虽然做了信托计划,但一样要在协会的私募系统里实现可查,这也是私募统一监管的内在要求。”上述私募机构负责人强调。

  或仍是“持久战”

  洪磊释放的积极信号,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对“三类股东”审核不确定性因素的悲观情绪。

  “之前我们也非常关注三类股东的问题,因为不少IPO项目是通过我们的资管计划投出去的,问题出来后,客户和被投企业也考虑进行股份解包。”6日,北京一家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但洪会长的表态说明这个事情的解决可以期待,而且我们几个项目还处于亏损的偏早期,假以时日说不定能在报材料前看到问题解决。”

  基金子公司负责人同样认为,监管层的积极表态,并不适用于急于启动IPO或正在排队的企业。

  “解决这个问题是场持久战。”上述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短期内快速解决也并不现实,目前监管层还是‘一事一议’的收紧态度。如果看到监管的表态就抱有很快得到解决的预期,恐怕也会是‘空欢喜’”。

  在该基金子公司负责人看来,目前三类股东的最大障碍仍然来自多层嵌套和投资者人数问题。“一方面是产品背后又套了产品,上市前上市后的股份变动怎么办。”该人士坦言,“另外通过层层嵌套,可能存在投资者人数‘超标’或不易核算的情况。”

  事实上,近期部分IPO审核的反馈问题中,监管层也在悄然释放更加清晰有关“三类股东”问题的关注点。

  “最近两个月,新三板的拟IPO企业在反馈意见中涉及‘三类股东’问题的部分有所增加,监管层的意见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这一问题关注点的流露。”上海一家大型投行保代表示,“比如5月份的佩蒂股份(832362.OC)、6月底的万马科技(834864.OC)都有涉及三类股东适当性证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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