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在当日收盘时涨停,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有较大可能继续上涨。如果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甚至会出现连续多日涨停的情况。部分投资者按照这类经验,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追逐涨停板股票。但是,涨停板股票真的有稳定收益保障吗?
近期,证监会的处罚案例揭示了违法主体利用投资者对涨停板股票的迷信心理,通过制造股价的涨停趋势获得巨额收益的市场操纵手段。其主要步骤包括:稳步建仓相关股票;刻意将股价引导至接近或达到涨停;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量、大额申报买入;达到吸引其他投资者买入的目的后,趁机高位卖出获利。
马XX和曹XX分别是W投资公司和S私募基金的负责人,W投资公司和S私募基金共用办公地点。马XX和曹XX共同控制个人、信托账户共38个(简称“账户组”),合谋通过操纵A股票股价获利。
2016年7月5-12日为账户组操纵A股票的拉抬建仓期。7月5-8日,股价相对平稳,账户组合计买入A股票900.59万股。
7月11日,账户组开始制造涨停板走势:14:03:18-14:06:13,拉抬股价至涨停后,继续以涨停价申报买单,共申买29笔合计600.93万股。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未成交的涨停价买入申报量达574.86万股,占全市场未成交涨停价买入申报量的51.73%。
7月12日,账户组复制了7月11日的交易方式。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未成交的涨停价买入申报量达393.63万股,占全市场未成交涨停价买入申报量的49.14%。与前一日略有不同的是,12日账户组在拉抬过程中开始出货,当日净卖出191.16万股。
7月13日、14日,A股票因交易异常波动实施停牌。7月15日恢复交易当天,股价跌停,账户组当日卖出所持数量的94.73%,持仓从1043.85万股减至48.69万股;7月18日,账户组将股票全部出清,股价下跌6.48%。
2016年7月5-18日短短8个交易日,该股走出了急速上涨下跌的走势。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市场操纵行为,列举了四种操纵手段。本案例中,马XX和曹XX违反了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分别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和“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此案违法主体获利2288万元,最后被证监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865万元。
投资者对于价格非理性变化的股票,要全面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同行业公司等进行横向纵向比较,找到股票内在价值的依据,不要盲从追涨,也不要迷信涨停板,避免参与股票的市场过度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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