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股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 GUANTAOLAWFIRM 新盛大厦B座18层 邮编:100032 18/F,Tower B, XinShengPlaza, No.5, Tel:861066578066 Fax:861066578016 FinanceStreet,Beijing100032,China E-mail:guantao@guantao.com http://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8)第0276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我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18年4月25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下午13:30在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曾大凡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18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5,397,4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97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5,397,4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976%。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包括独立董事作2017年度述职报告);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8年为下属公司银行借款及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8)《关于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12000万元委托贷款展期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18—2020年预计重大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2)《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其中,上述议案9、议案1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应回避表决;议案13为特别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汇报。 同意95,39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5,39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5,39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4)《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95,39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5)《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95,39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6)《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95,39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7)《关于公司2018年为下属公司银行借款及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95,39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8)《关于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5,39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9)《关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12000万元委托贷款展期的议案》 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0)《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同意95,39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1)《关于公司2018—2020年预计重大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2)《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5,39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95,39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5、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张霞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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