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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为科技IPO过会公司相关专利进行质押实施的原因及其必要性

2017-05-10 17:29  来源:中国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国网

 证监会披露的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70次发审委会议的审核情况,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为科技”)IPO过会。

  此前恒为科技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于上交所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亿股。所募资金将用于网络可视化技术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嵌入式计算技术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融合计算技术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

  公开资料显示,恒为科技主要从事智能系统解决方案的研发、销售与服务。2014-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57亿元、2.10亿元、2.48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3234.04万元、5132.81万元、6202.15万元。

  恒为科技IPO过会的同时,证监会发审委指出,恒为科技代表需结合经营特点、业务模式、存货具体项目、产品生产特点和工艺、生产和交货周期、成本核算方法、收入确认具体标准和依据,以及合同或订单约定的产品交付验收日期与实际验收日期的差异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存货余额逐年上升、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存货构成中发出商品比重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对发出商品和存放在客户处的外测库存商品不进行盘点是否影响存货核算的准确性,存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期末存货是否具有充分的订单支持,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和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存货核算和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恒为科技此前披露的招股书显示, 2014-2016年,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7805.15万元、8623.02万元、1.07亿元,同期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36次/年、1.17次/年、1.15次/年。

  另外,恒为科技需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相关专利进行质押以及独占许可他人实施的原因及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独占的被许可人具体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有关权利义务和期限等具体约定内容,是否为发行人核心专利技术,是否可能出现发行人资产权属发生变更的情形从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等专利技术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技术侵权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技术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构成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相关信息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披露。

  恒为科技还需说明公司相关专利进行质押以及独占许可他人实施的原因及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包括:(1)独占的被许可人具体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有关权利义务和期限等具体约定内容;(2)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相关信息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披露;(3)该等专利技术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技术侵权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技术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构成不利影响;(4)该等专利是否为发行人核心专利技术,是否可能出现发行人资产权属发生变更的情形从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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