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二十三条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下属 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的合规专项考核,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情况等结果性指标、合规风险机制建设情况等过程性指标等。合规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权重应当不低于15%。对于重大合规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可制订否决性指标。
督察长由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越过董事会直接对督察长进行考核。
解读:从上述多项细则来看,合规督查人员的权利都有所强化,对督察长而言,权利也相应提升。这也反映了《规范》对加强合规监管的整体导向。
核心四:部分合规人员迎来升薪可能,督察长年度薪酬不低于高管中位数
《规范》第二十五条指出,督察长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
合规管理人员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全口径收入。
解读:对于薪酬的要求也是此次受关注度最高的要点之一。这意味着收入部分未在公司同级别人员平均水平之上的督察人员将迎来薪水的上升,同时督察长的薪酬水平也将在高管团队中位于中位数或中位数之上的水平,对督查人员来说是较大的激励,对补充合规人员也较为有利。
核心五:基金公司应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合规评估,每3年不少以1次
《规范》第二十七条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 3 年不得少于1 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为协会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位能够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四)具有 3 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合规、法务等相关 工作经验或证券基金监督(自律)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 少于 3 人;
(五)成立以来或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且未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受到行政处罚;
(六)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解读:基金公司不仅需要内部评估,还需要委托外部机构评估,有利于公司整体的合规体系运作和完善。
整体而言,《规范》的出台从合规机制、人员配备、薪酬设计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规范性的界定,对基金公司加强合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之下,合规将越来越受资管机构的重视。获取更多公私募基金行情动态,请随时关注财经365网站基金频道。(原标题:基金公司合规管理规范出台:合规督察人员身价要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