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规范》是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而制定的。《规范》自10月1日起施行。
《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合规部门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少于2人,合规部门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包括风险管理等岗位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等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尽快通过招聘、调岗等方式,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符合要求。
《规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健全性原则。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是有效性原则。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是权责匹配原则。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四是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五是及时性原则。合规管理应当反映基金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