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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11万 被法院依法判刑

2018-01-26 14:07  来源:我爱卡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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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365讯,人在滁州的张先生最近遇到一件怪事,放在钱包里的银行卡居然自己“跑到”南昌消费了11万余元。

近日。一桩涉信用卡诈骗案件在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揭开了信用卡“旅行”的真相。

〔2〕

王某,男,黑龙江虎林人,高中毕业后曾在广东东莞一家电子厂上班,2014在东莞开了一家麻将馆,2015年以后处于无业状态。

2016年3月,王某通过网络结识了一名叫“涛哥”的人,从他那得知盗刷信用卡“来钱快”,于是二人一起从事盗刷行为。

两人分工明确,王某用分别用300元、800元、1000元不等的价格从他人手里购买身份资料,然后在手机上注册pos机,注册成功之后由“涛哥”负责联系“料主”(“料”指银行卡的轨道信息和密码,“料主”即为提供此信息的人)。

这些“料主”利用非法改装的POS机获取消费人的银行卡轨道信息,只要在非法改装的POS机上刷卡,那么消费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就会被记录下来。

〔3〕

两人与“料主”见面后,由“料主”先用机器复制出一张“银行卡”。两人将这张复制的银行卡在王某注册的POS机上查询余额,并进行盗刷。

“料主”拿盗刷金额的70%后两人再将拿到手的30%金额进行四六分成。

〔4〕

经王某交代,他使用的用于盗刷的POS机在淘宝上购买仅需39元。

2016年6月份,王某和涛哥联系到“料主”后一起驱车到南昌,在一家五星级酒店内碰面后,选了一家咖啡厅开始实施盗刷行为,用4套POS机盗刷了20多张银行卡,共20万余元,王某从中获利5万余元。

经受害人张先生报警后,王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抓获归案。

〔5〕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结伙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官提醒:如今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在遇到信用卡消费出现问题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论通过任何途径发现信用卡账户交易存在异常时,应立即查询信用卡账户信息;二是确认信用卡确实被盗刷后,第一时间进行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全力配合执法人员;三是马上去发卡行进行后续的手续办理,以防止信用卡被二次盗刷和身份信息的泄露。获取更多财经资讯,请随时关注财经365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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