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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七项原则”(5)

2018-02-27 10:22  来源:中华创投家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华创投家

新浪是第一个使用VIE模式的公司。基于1993年电信法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而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新浪首次采用了VIE模式,即外资投资者通过入股离岸控股公司A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B,B再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电信增值服务公司C和A连接起来,达到A可以合并C公司报表的目的。2000年,新浪以VIE模式成功实现美国上市,国内又称之为“新浪模式”。

新浪模式随后被一大批中国互联网公司效仿,搜狐、百度等均以VIE模式成功登陆境外资本市场。2007年11月,阿里巴巴也以这一方式实现在香港上市。除了互联网,10余年来,到境外上市传媒、教育、消费、广电类的企业也纷纷采纳这一模式。

之所以专门提到VIE模式,是因为近期因支付宝事件再次将VIE推到了风口浪尖。支付宝为获取央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马云将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转移到其个人名下,未经大股东雅虎集团同意,且应央行要求,斩断了之前一直存在的VIE模式对支付宝的控制。

关于VIE模式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定论。早在新浪采用VIE模式海外上市时,新浪聘请的境内律师团队曾有专门致函给信息产业部,询问VIE模式的合法性,但当时信息产业部既未给予明确的肯定回答,也未给予明确的否定回答,而是搁置根本没有回复。律师在合理期间内未见信息产业部答复后,就建议新浪照此模式直接运营了,此后许多企业纷纷效仿之。但关于VIE模式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在这次央行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问题上,央行分别约谈可能存在VIE模式的申报企业,重新将此问题推上前台。从形式上看,VIE模式没有任何问题,完全是两家独立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法律应予以保护;从实质上看,VIE模式有明显规避中国法律的故意,故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尽管实践中多数企业海外红筹上市均采用了此模式,但律师在强调这种大多数企业采用这种模式的同时,仍会指出该种模式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现下还能不能选用VIE模式投资,公司可否采用VIE模式继续进行海外红筹上市?这是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对此,只能谈个人观点,在国家相关部门特别是最高法院未明确定性VIE模式的效力问题之前,原则上应认定为VIE控制模式是有效的,但在具体采用VIE过程中,如涉及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主要是指国家敏感性领域,在采用VIE控制模式之前,还是应当遵循事先征求相关主管机构的意见;对其他情形,如是仅仅为了交易方便并无刻意规避中国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认为可以继续放心使用。获取更多财经资讯,请随时关注财经365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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