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一之后,为了应对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加强了合规自查的力度。多家信托公司表示,公司正紧锣密鼓地开展自查活动,目前已连续收到多个监管文件,自查内容除银信业务外,还包括信托项目风控、渠道销售、创新业务等内容。
关于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早前有过明确的规定。早在2004年,银监会下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其中在“特别事项揭示”部分第五款,要求信托公司披露“(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而在《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于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2009年12月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公司年报披露进行进一步细化要求,其中明确提到:“除披露格式中明确标注的可选项目外,任何信托公司不得随意调整、删减披露格式和内容,但可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信息披露内容。”
而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则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大型信托公司研究员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还是很重视的,严格遵守报送时间和指定披露地点的规定。但由于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并非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并不会对信托公司年报进行实质性审查,,部分信托公司可能在年报中遗漏部分待披露信息,如公司风险、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内容。
今年3月底至4月中旬,银监会连续出台了7个监管文件,落实“强监管”。虽然主要针对的是银行业,但信托业毫无疑问也将受到影响。中融信托研究员认为,2017年信托公司应将防风险放在重要位置,特别关注合规风险。
可以预见,在“强监管”之下,对信托公司的合规性的要求将更加严格,信托公司“吃罚单”的情形或许将会更加频繁。
目前,尚未有信托公司因年报披露内容不完整遭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信托公司需要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完整性和水平,尤其是在社会责任、创新发展、风险信息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