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信托,目前监管部门、信托公司和投资者都在担心,如果有项目不能按时兑付怎么办?面对兑付风险,在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大背景下,信托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继续加大自身对项目的风险控制能力?还是加大对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教育?
对此,目前市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房地产信托出现兑付风险,信托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过去两年信托公司急速发行房地产信托产品,无非是因为地产信托融资成本高,信托可以获得高额的管理费,但信托公司忽略了对这些产品在存续期内的风险控制,忽视了信托产品必须“按时”兑付的“时点偿付风险”。
这种观点显然是在强调房地产信托在寻找无法到期兑付的原因时,不应只突出外部因素,更应从信托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找原因。银行资金没注入和限购影响现金回笼都是造成汇兑风险的外部因素,具有一定客观性;而信托在发行产品时就理应考虑这些外部因素。作为信托公司应该做的是在产品设计和产品存续期内进行风险控制,例如出现兑付风险征兆时应该采取缓释措施。如果这种常规的信用风险信托公司也难以规避,信托公司在房地产信托项目上只是“雁过拔毛”的话,那么信托公司迟早会丧失自身的制度优势。
另一种观点认为,面对或将出现的房地产信托兑付风险,并不能把责任和风险全部归咎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投资人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和风险。按照以往的经验,目前的高收益信托产品,如果风险没真正转移给有识别能力的客户,一旦风险发生,一些信托机构很可能面临停业整顿。所以,在向投资者推荐信托产品时,不能只给投资者一份简单的推介材料,而应该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教育,使投资者享受高额回报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毕竟风险收益匹配是金融界规律。
上述的两种观点都有其各自的道理,但都存在相互推卸责任的嫌疑。如果换一个角度来思考,或许可以对信托兑付问题能有更深刻的了解。
现阶段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大多属于融资性信托产品,而融资性信托产品本质可以看成是没有流动性的私募债。由于这种产品缺少流通市场,其产品价值不能随风险水平的变化而有效地衡量,投资者也无法依据价格变动趋势,通过卖出所持有的信托产品来管理投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无论信托公司还是投资者都只能被动承受。所以,如果仅仅单纯地依靠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是不能解决信托产品的兑付问题的。出路在于,建立起产品的流通市场,提供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机制,使投资者有个市场化的渠道管理所购买的风险产品。
房地产信托业务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简单的投行业务,但缺乏风险管理机制又是融资性信托产品的死穴,致使信托公司无法真正摆脱刚性兑付的责任。不过,这些信托财产大都有充足的抵押或者股权对赌条款,资产质量比银行的不良贷款好多了,只是暂缺流动性。而有实力的信托公司可以凭自有资金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接管这些信托计划,以避免短期流动性兑付风险。同时,这些问题资产在宽松的政策环境下也有可能会大幅升值,给信托公司带来丰厚利润。例如2008年,由于持续的房地产调控,数家信托公司的房地产信托产品眼看不能兑付,有的已启动重组措施,但当年年底在国家出台四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之后,银行信贷放量注入,房地产销售回暖。房地产信托项目大多死而复生,不仅化解了危机,而且信托公司从中获利巨大。
说实话,中国信托业发展最大的弊端,就是过多在“信”字上做文章,而忽略在“托”字上下功夫。信用这种东西银行玩得起,信托者玩不起。例如,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产品出现亏损,风险都由投资者承受,而一旦信托产品出现亏损,投资者闹事投诉不绝于耳,常常惊动政府和监管当局。这其中的本质原因就是信托产品在销售中透支了银行信用,投资者认的是银行信用,而不是信托产品本身了,这就使得信托公司失去了其固有的竞争优势。
此轮房地产调控持续下去,有可能会有部分房地产信托产品无法按时兑付,到时究竟是该让信托公司“兜底”还是投资者承担风险,关乎信托行业未来能否健康发展。笔者以为,对此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控制上的失误,那该由信托公司承担责任,该赔偿投资者;如果是信托公司已在产品发行前和运行中较好地控制了风险,兑付风险主要由市场上的非系统风险所致,投资者理该承担起一部分的风险责任。当然,现在理应把工作重点放在识别风险的机制设置上,以求从根本上规避房地产信托的兑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