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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考核下的信托业务转型与发展

2017-05-25 20:12  来源:金融时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金融时报

 尤为关注资本和杠杆情况

  根据《北京地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操作指引》,目前MPA实施对象为北京农商银行、成立满三年(201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在京外资法人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财务公司在MPA体系中被单独列为一类机构,相对应的监管指标也与其他两类有所不同,不同的监管指标设计也体现了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政策指导方向。”一位接受采访的财务公司人士说。MPA中的七大方面考核,按评分规则看,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最为重要,都是“一票否决”的考核项,另外五项中有两项不达标才给予不及格考核。

  进一步将MPA体系与目前财务公司行业现状进行分析,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正是财务公司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跨越“红线”的指标。从资本和杠杆情况看,分为两项指标,一是资本充足率,二是杠杆率,分别占80分和20分。所以,资本充足率至少要得分在40分以上,此项才有可能及格。根据业内人士测算,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考核有两个需要关注的变量,即资产规模和广义信贷增速,当容忍度为10%,广义信贷增速为23%的情况下,且假设杠杆率得满分20分,大部分财务公司才有可能满足MPA中的资本和杠杆情况考核。

  据了解,财务公司由于规模受限,一般存款规模较为稳定,贷款规模却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如成员单位年末付款压力大、集团公司对财务公司贷款不纳入集团有息负债考核,这些原因都会造成财务公司年末或个别时点的贷款规模大量增加或减少。因此,有财务公司人士表示“一刀切控制规模比较难受”,希望能够区别对待财务公司这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如将目前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中的容忍度由统一标准4%,扩大为10%以上。

  信托公司:

  考核下的业务转型与发展

  “基于对相关信托机构的调研发现,目前信托行业普遍不太关注MPA考核体系,这也反映出MPA对信托的直接影响较小。”普益标准研究员陈新春说,就信托公司而言,其资本和杠杆情况指标以及定价行为指标暂不纳入,这意味着MPA不会对信托公司资本充足率进行考核,但其业务范畴若涉及广义信贷,依然会对其有所监测。只是相对于银行,信托所受MPA直接影响有限。

  但从间接影响看,当银行表外业务纳入广义信贷范畴后,对信托承接银行表外理财的通道类同业业务势必产生影响。陈新春认为,尽管目前MPA对信托考核不涉及资本和杠杆情况,将来随着信托进一步发展,其市场影响力将显著增强,监管层很有可能将这一指标纳入对信托公司的考核。目前,《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类似于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托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和信托资产规模增速与其净资本直接挂钩。通过对信托公司净资本实施硬约束,相当于以控制杠杆率的方式限制过快的信托资产规模增速,以降低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对于MPA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说:“主要针对银行业存款类机构,目前对信托公司等非银机构影响有限,但不排除未来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也采用类似的办法。”

  他认为,MPA对信托公司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通过逆周期监管,打破所有公司不分优劣政策均沾、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强者恒强。

  考核体系

  仍将不断扩容与修正

  当前,MPA尚处于实施初期,必然存在一些与原有机制不同的情况,需要经过一个适应与磨合的阶段。按照2016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所说,“将更广泛的金融资产、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纳入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是大势所趋”。

  “宏观审慎监管收效,小型流动性事件杜绝,金融体系更加平稳,长期看是重大利好。”邢成说,MPA实施后,通过激励约束措施,奖励“乖银行”,约束“坏孩子”,能够使“乖银行”从财务上实质性获利,从而提升其盈利水平。如此套用在信托公司监管上,则会进一步加速分类评级监管的速度,更加坚定地实施“一司一策”监管模式,进而进一步加速信托公司分化并最终引发新一轮的行业洗牌。

  财务公司人士也表示,MPA体系的关注重点是机构广义信贷增长速度,强化金融机构资本约束资产扩张理念进一步贯彻体现。财务公司在面对MPA考核时,容易因为自身特点,如季度性信贷增长、单家成员单位存款定价偏高等原因,造成MPA考核不达标,财务公司应设置专业岗位监控和研究MPA体系。同时建议根据实际考核结果,分析财务公司行业的考核结果特点,引导财务公司在MPA体系下更好地发挥集团内部大金融平台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表外理财本质上属资产管理业务,应具有“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属性。央行也表示,要从根本上解决真实资本计量、风险隔离、刚性兑付、监管套利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理顺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和监管安排。

  今年2月,央行牵头制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引发热议,有评论认为,意见围绕资管行业的多层嵌套、资金池业务、通道业务、杠杆水平等核心问题,进一步统一了监管举措,强化了资本约束和集中度要求,未来随着实施的深入,资管行业格局将发生深刻变化,对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的影响将大于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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