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尹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因缺少统一的信托受益权交易平台,对转出方而言首要风险是资金匹配难度较大,转让产品在规模、期限及收益方面在一定期限内较难与受让方达成一致;其次是存在法律风险,规定个人投资者可以向个人与机构转让,机构投资者只能向机构转让,而受让方必须满足信托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信托受益权分拆转让也会受到一些限制;最后是合规风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穿透性原则,如转让行为是为了规避监管,则会在合法合规性方面存在风险。
对受让方来说,若信托资金所投项目的风险较大,例如投向股权或者股权收益权,则会导致整个业务存在较大风险;另外,相较于新发行的信托产品,收益权转让的信托受让方了解的信息较少,信息严重不对称会导致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增加。
我国《信托法》当中并没对信托受益权下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除了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信托财产的追及权利、受托人的解任权、撤销权。
有信托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信托受益权转让发生的频率不高,信托公司一般会要求转让方亲自到场面签,交转让手续费(如有),受让方不一定亲自到场,转让和受让方可能都不一定见面。这种流程存在很大隐患,华宸信托和民生银行的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这些流程的漏洞。罪犯是金融机构正式员工,利用工作机会获取或私刻公司公章,虚构原受益人信息和合同,利用双方可以不见面,没有双岗审查签署过程,交易资金私下划转等漏洞,完成虚构的受益权转让手续,造成了客户风险和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
对于这种传统受益权转让模式反应出的漏洞,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尹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基于客户和信托公司理财经理之间的往往存在较高的信任度及来往较为密切,信托公司很难完全了解和监控到理财经理的所有行为。但对于有健全的内部控制的信托公司来讲,由于公司的内部流程是环环相扣的,且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对于理财经理的个人道德风险是可以有效防范的。
为切实避免出现上述风险,信托公司应持续强化员工行为规范管理,不断完善和优化员工与员工、岗位与岗位以及员工与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