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资管产品的性质在多个监管规范中逐渐明确。11月1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实践中有一种很奇怪的做法是,监管部门习惯于拿“征求意见稿”试探市场反应,市场也往往很配合地做出反应。根据这个严格来讲还没有约束力的“征求意见稿”的定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据称,该规范的一个更早的草案中规定,理财产品的法律规范基础是信托法,但是不知为何在这个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相关规定。
不管该规范将来以什么样的面目出台,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种类繁多的金融业务都属于资管业务,应该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该规范甚至试图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改变的情况下统一监管规则。有趣。
笔者以为,上述资管业务属于信托业务无疑,为不同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营业信托业务。下面是几个简单的理由。
第一,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资管产品属于各个金融机构的“出表业务”,这意味着,该业务中的财产属于独立于自己固有财产的特别财产,这符合信托财产的定义。当然有人会质疑,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持有的本人的财产也独立于代理人自身的财产。资管产品不同于代理关系的核心特征在于,资管机构对资管财产的投资运用的过程中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的;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另外,资管产品中,资管机构原则上不需要事事征求投资人的意见(想一想银行的理财产品),对资产管理具有自由裁量权和决断权,这在代理关系中一般是不可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