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情的真相却往往并没那么简单,最终神“逆转”的案例比比皆是。其实,监管部门早已指出,存款消失其实是一种诈骗,常常拿高息做诱饵。
就拿招商银行这次案件来说,如果客户果真理直气壮,现在案件既然已进入审理阶段,等待法院判决就是,法院定会给他们公正的判决,银行该赔偿自然会赔偿;而作为案件被诉方招商银行基于不影响法院判决迟迟不对外发声,但这一点却被当作招行默认了客户所说的所有“一面之辞”。
为厘清事实真相,唯有追根溯源。现在来看至少有五个问题需要追问。既要追问招商银行,也要追问相关客户。
第一、 陈某是谁?
据了解,有关报道所谓的化名陈某的客户,并不是一人,而是将一些客户的情况杂揉,并回避部分对他们不利的关键事实,虚构出一个所谓的化名陈某的客户的故事。为了下文叙述的方便,那就姑且叫他们陈某吧。
第二,钱“不翼而飞”,去哪里了?
事件发生后,招行为保障客户陈某的利益,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但警方认为立案条件不足,因为资金并没有转向招行自身账户,招行并非事件受害方,最多只能算举报人。也就是说,资金最终去处是第三方账户,并非招行自身的账户或购买招行的理财产品。从这种情况看,客户放弃在银行购买正规理财产品,将资金转向第三方账户,很有可能是为了获取受第三方诱导的高额收益。
第三、转账到底是不是客户本人?
客户陈某最终选择民事诉讼将招行告上法庭,招行为维护客户利益,建议客户追加将资金转入方为诉讼主体,但他们却均未采纳招行的建议。A把钱转给B,结果B“跑路”了,却不告B而是告银行,这一逻辑也是令人费解。客户为何状告招行,是因为客户认为有部分转账签字并非自己所签并向法院举证。而据了解到的情况是,经过司法鉴定的客户转账凭证上的签名为客户本人所写。事实上,经咨询律师,从法律上讲,如果客户将卡和支付密码交给他人,那客户就要承担风险和责任。
第四、为什么客户不选择报案?
再回到报案环节,招行为协助客户陈某追回损失,在自身报案无法被受理情况下,力劝客户主动报案,并承诺招行将积极配合,以查清违法违规问题,但到“临门一脚”,招行已准备好了所有相关材料后,客户却均反悔选择不报案。本来让警方介入是让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最好途径,谁违法谁违规谁需承担责任可以一查到底,但招行客户却选择了不报案,个中缘由不得而知。
第五、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
现在客户陈某均将矛头指向了招行客户经理周一菲,但周一菲已于2016年3月24日身故,警方排除他杀,他的去世使得这一案件缺乏一位重要知情人。虽然已死无对证,但对于周一菲,经法院判决后,如果招行存在内部管理问题,相信招行不会回避。但有一个情况值得注意,如果客户陈某在事故之前向招行说出实情,这个事件走向就不是今天的这样。据事后了解,为什么客户间会有资金往来,是因为受到高额收益的诱惑,客户将资金转给了相关客户。但是在此之前,客户有的账户也确实收到了所承诺的收益,也就是老百姓说的白话:赚了钱,是自己的,赔了钱,都找银行来了。这个事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直到东窗事发,收了钱的人无法追踪,就将矛头转向银行,把锅就砸向招行。
要想搞清楚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需要依靠司法机关。在事实真相没有彻底查清之前,简单地认为银行或者客户某一方承担责任都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