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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招聘转培训的“培训贷”骗局

2017-09-04 21:10  来源: 经济观察报 作者:于立生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 经济观察报

近日,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专项整治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的传销活动;而调查发现,在“招聘、介绍工作”背后,不只有传销骗局,还有一类专为大学生挖好的陷阱——“培训贷”。求职青年之所以为传销组织所蛊惑,传销组织不外是利用了其社会阅历浅而求职心切的弱点;而“培训贷”骗局之所以屡屡得逞乃至泛滥成灾,也无非如此。

  求职应聘若培训需要贷款吗?《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22条则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云云。

  由此可见,但凡正常的用人单位招聘,即便组织培训,既不会也不得向求职者收取费用;更遑论要求求职大学生以贷款的方式支付培训费用?这应该成为涉世未深的求职大学生的应聘常识。

  所谓“培训贷”,此指培训机构与贷款平台合作,由刚毕业的大学生以个人名义向贷款平台贷款作为“培训费”,该笔款项直接打入培训机构账户,大学生无需出钱就能接受“培训”。若是培训机构纯以“培训”名义行之,且也罢了;问题就出在:诸多培训机构是以“招聘、介绍工作”为饵,将求职大学生一步步诱入局中的。

  此前媒体早有报道:数名95后到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应聘UI设计师,糊里糊涂背上2万余元贷款,到头来无一人转正入职,曾以为唾手可得的6000-8000元月薪成为泡影;而该公司其实只是批着科技公司外衣的培训机构而已。在如今的调查性报道中,所涉培训机构也无不如此:打着名企招聘幌子,实际却是培训机构,且有专人一对一给求职者洗脑……

  按说,求职大学生刚出校门,一般无房无车等资产可资抵押,也未找到稳定工作体现偿还能力,本是不具备消费性贷款资质的;可是“培训贷”怎就发放得下来?“培训贷”骗局涉及求职大学生、培训机构、贷款平台、银行等多方;而据十多名被骗大学生表示:在贷款过程中,几乎全是培训机构一手包办,没有贷款平台的工作人员在场,只需一通电话或简单签字就完成;可见有利益分肥机制在从中发挥驱动作用,由此贷款平台放宽了对贷款人资质、身份的审核。

  曾有教育贷业内人士介绍:培训贷是小额消费贷的一种,多家贷款平台都在切蛋糕,扮演银行、保险公司等和培训机构的中间角色,促成资源对接,从中收取服务费;曾代理多起培训贷纠纷的牛彩红律师则称:个别贷款平台与培训机构联合,以达到发放贷款获取高息的目的,培训机构则从中获得一定比例提成。在事实上的多方合谋之下,求职大学生也就成了他们饕餮的对象;培训机构、贷款平台各取所需,而求职大学生刚出校门,工作没找到不说,还欠下一屁股债。

  “培训贷”几乎都发生在IT业培训。有业内人士表示,IT“培训贷”在各个流程上是没问题的,也就是在法律上几乎没有什么可起诉的点;此说大谬不然。之所以集中发生在IT业培训,无非是因IT业是朝阳行业且各种知识技术更新换代快罢了。但是,以“招聘、介绍工作”为诱饵的“培训贷”,其实已涉嫌合同诈骗。

  个中之逻辑再清晰不过。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若培训机构“招聘、介绍工作”为真并辅以入职培训,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及第22条规定,培训费用就该由培训机构一力承担,哪怕这培训费用是贷款贷来的,也该由培训机构偿还,而与求职大学生无关;若培训并收取培训费及与贷款平台分肥为实,“招聘、介绍工作”为虚,仅是幌子,求职大学生培训结束转正入职无从兑现,那么,这就符合《刑法》第244条合同诈骗罪第3款“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的情形。

而试问,明明是培训机构,却以IT企业的名义招聘,又有让求职大学生转正成IT企业职员的履约能力吗?而且,这同时也符合该条第1款“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形。对于招聘转培训的“培训贷”骗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也应会同金融等部门,像打击传销一样进行严厉打击,彻底斩断一些无良培训机构与贷款平台合谋分肥的利益链条。如此,才能令一些涉世未深的求职大学生免于为之贻害,工作都还没找到,就先背上一身债。(原标题:于立生:像打击传销一样打击“培训贷”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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