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福建柘荣县发生一起杀人分尸案,之后缪新华被认定为“凶手”,终审被判死缓。甚至他的4名家人还被认定助其分尸或藏尸,犯包庇罪,分别获刑3至8年,其中就有缪新华的父亲缪德树,但他没有等到儿子的昭雪,已经于去年含恨去世。
缪新华的冤案,有着冤案的“通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急于定罪;之前,当事人还有对刑讯逼供的申诉。本案中被指认的凶器、现场,都没有提取到死者的血迹、尸体碎屑;5被告人开始描述都不一样,后来才“逐渐吻合”;被指认的分尸现场容不下3个成年人同时操作……
按司法惯例,分尸案一般应判死刑,而此案中缪新华却被“留有余地”地判决了死缓。对于这种折衷判决,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曾有过深刻反思:“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他还提出:对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
事实上,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以来,中国在刑事诉讼中全面贯彻罪疑从无,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决策层把解决冤案、司法公正问题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上。
落实办案终身责任制,就意味着,无论案子事隔多久,只要是错就都应该平反,不存在所谓“社会影响”好不好的问题,休想用任何法治之外的因素影响司法进程。发现错案、解决错案,就是在实现正义,就是在提升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讳疾忌医、文过饰非,只会扩大矛盾。
应该看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杜绝冤假错案的大背景下,还是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对于冤假错案的平反,个别人总是觉得:“放了‘凶手’,死者家属怎么办?”“‘坏人’就是要刑讯,否则怎么肯认罪”。这是对现代法治无罪推定的误解。(原标题:14年缪新华冤案平反,就是要“有冤必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