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四川男子非法刷单诈骗800万‘京豆’”案二审落槌。北京市高级法院(下称北京高院)5月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本案被告人邓某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一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退还全部不当得利。
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京东卖家邓某通过自买自卖、虚假交易、给予好评的方式,在10个月内骗取京东公司价值800多万元的“京豆”。2015年11月,邓某被抓获归案。
非法刷单套现800余万
2016年11月25日,四川男子邓某刷单骗800万“京豆”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检方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邓某通过自买自卖给予好评获取京豆,并用京豆再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京东商城为其返还商家货款共计800余万元,现尚有货款24.8万余元及网银钱包余额3.4万余元暂扣于京东商城。
所谓“京豆”,是用户在京东网站参与购物、评价、晒单后获得的一种奖励,这种奖励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能用于消费,通常在消费时100京豆可抵1元现金使用。邓某利用京东商城给好评就能获得“京豆”的规则找到挣钱的“门道”,先是雇人刷单,虚构交易,再给出“好评”骗取“京豆”,不到一年时间内换取了价值800余万元的“京豆”。
庭审中,邓某承认检方对他的指控。据其自述,他在开网店过程中,琢磨出来通过 “自买自卖”的方式选择厂家自送,但实际并没有发货和收货,最后写上好评获得“京豆”,再用“京豆”套现。尝到甜头后,他在京东网上商城上开了几十家网店,购买5000个账户,雇佣15人刷单,多的时候每天刷5000单左右,可以获得价值15万元左右的“京豆”。2015年5月,京东公司察觉到这些账户交易异常报警,邓某在京东的所有网店被查封。
“我对指控的具体事实没有意见,但不认同诈骗罪这个罪名。”邓某在称,他承认自己贪图小利犯了错误,但他并不清楚虚假刷单是犯罪行为,“我认为我不是诈骗,这些钱是给京东提供好评得来的”。 据悉,邓某在案发后返还了大部分不当得利。
邓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邓某通过晒单和商品评价获得“京豆”奖励并不违反“京豆”发放规则;通过刷单,京东公司获得了增加交易量、提高知名度等商业利益,该公司是受益人而非被害人。邓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扰乱市场秩序,应受到工商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赃款大部分被追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并责令邓某退赔京东公司80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邓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财新记者了解到,邓某上诉的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罪名不符,量刑过重。
二审阶段,邓某聘请两名辩护律师,分别从轻罪和无罪的角度为邓其辩护。在递交给北京高院的辩护意见书中,辩护律师高律师认为,邓某的行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另一位辩护律师陈律师认为,本案只是一个交易规则违规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经营中的诈骗案件不同,不应该做刑事诈骗处理,为邓某做无罪辩护。
5月8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邓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并有特定诈骗对象,客观上实施了以虚假错误销售业绩夺取京东公司的“京豆”、骗取京东公司的钱款行为,给京东公司实际上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邓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对邓某的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