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 绝大部分信息披露主体均能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等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披露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均较往年显著提高,但亦暴露了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不规范,具体有将约定用途募集资金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未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不专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等情形。例如,某公司债券约定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但其发行人财务报表无对应科目余额变动,深交所致函问询,发现发行人存在募集资金挪作他用情况。
其次,个别公司债券未披露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及重大会计调整等事项的影响以提示风险。例如,某发行人更换了审计机构,新任审计机构对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调整及差错更正,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激增、亏损较上年度持续扩大,而定期报告未充分披露上述事项影响。
第三,个别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一致。例如,某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披露发行人存在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事项,而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
第四,个别资产支持证券未按约定归集现金流且未披露整改落实情况。例如,某资产支持证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存在部分现金流未按约定归集的情况,但未披露具体整改落实措施。深交所经问询发现,至定期报告披露日,其仍未整改完毕,且新增现金流亦未按约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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