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调查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对他国的“不合理或不公正贸易做法”发起调查,并可在调查结束后建议美国总统实施单边制裁,包括撤销贸易优惠、征收报复性关税等。发起“301调查”是一种贸易救济的手段,也是一项单边贸易报复措施。该条款源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
美国政府现在对中国实施的是“特别301条款”调查。美国“特别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种,该条款始见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对其内容做了增补。“特别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对于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入“重点国家”的公告后30天内对其展开6-9个月的调查并进行谈判,迫使该国采取相应措施检讨和修正其政策,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一旦被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美国可不经过调查自行发动贸易报复;而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则不会立即面临报复措施或要求磋商。
由此可见,“301条款”本身就是为了贸易保护而生的。
这并不是美国第一次对中国挥动“301调查”大棒,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就曾频繁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贸易伙伴发起“301调查”。
美国历史上曾对中国进行过五次“301调查”,其中三次聚焦知识产权领域。从1990年起,美国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国名单”,并分别在1991年4月、1994年6月以及1996年4月三次使用“特别301条款”对中国知识产权实施“特别301调查”,最终通过谈判分别达成了三个知识产权协议。
除了知识产权调查外,1991年10月美国还对中国发起了市场准入的“301调查”,为期12个月,主要针对中国对美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设置不公平壁垒问题,在1992年谈判达成协议。2010年10月,美国针对中国清洁能源政策措施启动“301调查”,最终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美国未采取措施。
美国“301调查”并非只针对中国。比如,美国曾运用“301条款”在上个世纪60年代打击了崛起中的欧共体,巩固了其经济霸主地位。再比如,1989年美国针对日本的卫星、超级计算机和木材制品启动了“超级301条款”,将其列入重点观察名单;1994年,美国再次启用“超级301条款”,对日本产品进入美国征收惩罚性关税,并将贸易制裁措施延长至1997年。美国两次利用“301条款”击垮日本,导致日本经济的“滞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最新发布的《2017年特别301报告》,把中国、印度等11个国家列入“优先观察国名单”,中国在11个优先观察国家中被放在了最前面。(原标题:张娜:“301调查” 为贸易保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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