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很多人都是一边装修、一边选购家具。在选到心仪的家具之后,往往都要向商家支付数额不等的“ding金”。而商家在开据的收条当中,则将收到的押金统一写为是“定金”或是“订金”。
很多人看来,消费者向商家一旦交了“定金”或是“订金”,那么双方就将达成一种契约关系,如果商家不能按时履约则必须进行赔偿。
然而很多人其实并不清楚,“定金”和“订金”虽然一字之差,但实际意义并不一样。特别是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之后,“定金”和“订金”将很可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维权。
“定金”和“订金”区别
于明(化名)是长春市某事业单位的一名员工,与证券时报记者相识多年。经过6年的恋爱之后,于明(化名)和未婚妻李佳(化名)即将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他们将在今年国庆节期间举办婚礼。目前,两人的婚房装修工作已经进入尾声,待装修完毕、打扫过卫生之后,就将择时运入之前已经预订好的家具。
“现在二胎政策已经放开了,双方的父母都希望我们在婚后能生育两个孩子。”在前几天的一次聚会中,高明告诉记者,“老人们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才为我们准备了150多平方米的婚房,希望我们在未来一旦生育两个孩子,两个孩子都能有自己独立的房间。”
据悉,双方老人为了于明、李佳能够在未来有一个好的居住环境,除斥资近150万元左右购买住房之外,还出资40余万用于装修。“我们用的装修材料都是节能环保的,选购的家具也都是大品牌。”于明介绍说,“最近一段时间都在长春市各大家居市场选择家具,总算是把该选的都选好了,单是‘ding金’就已经交出去几万元。”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在听了于明的介绍后,聚会现场的一位朋友向于明提醒说:“你交出去的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这个很重要的。我最近可是听说一旦因为商家因为交货违约,而导致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消费者在维权时,‘定金’和‘订金’的意义可是完全不同的。”
于明听了朋友的提醒之后,回到家中之后找出了商家给开据的收取“ding金”的凭条,结果发现有的写的是“定金”、有的则写的是“订金”。“要不是朋友提醒,我还真的不会注意这些收款凭条上有的写着‘订金’、有的写着‘定金’。但是这有啥不同呢,‘订金’和‘定金’实质上不都是商家向我们消费者收的预付款吗?”于明颇为不解。
一字之差 天壤之别
“‘定金’和‘订金’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它们读音一样,大家很容易搞混淆,但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著名的“定金罚则”。《合同法》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订金在法律上规定得并不明确,一般情况下,订金被视作预付款。”据刘国华律师介绍,那么,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吗?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订金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
那么,订金可以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吗?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所以,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非常之大的。就像本文中的于明一样,作为买家为了保证商家如约交货,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商家的收款凭条上写“定金”或者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如果商家违约,将付出较大的代价。
律师支招
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是不是消费者和商家签订了定金合同就可以了呢?刘国华律师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刘国华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如果定金定得比较高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即约定了定金也约定了违约金,又应该怎么办?刘国华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所以,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适用获赔金额比较大的条款来确保自身的权益。
据介绍,由于定金种类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专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订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次,成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第三,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四,违约定金。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原标题:孙宪超:“定金”和“订金” 一字之差 天壤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