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市金融办(局),发布了《关于对代币发行融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99号,其中明确,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公开代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募集,以及涉及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在舆论的质疑,投资者的狂欢,监管的警醒,后知者的懊悔中,无论你是否明白、了解。比特币与ICO等币圈新事物让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而这种暴富与实体经济毫无关联。ICO的暴富不是当年改革开放的挥汗如雨,下海热潮;亦不是民企发展创业,思路换代。它以金融科技Fintech为糖衣,包裹着投机、投资甚至骗局的内核,让部分人暴富,让一些人破产,也让世人惊愕瞠目。
但比特币、ICO等是否应隶属于金融,对于金融体系的影响是什么?ICO缘何被界定为非法集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ICO界定为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券法(修订草案)》等,这些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同时对也逐步明确对互联网金融中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方向。
目前,能够套用ICO监管政策的是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还有我国刑法中采用的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中,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重新定义。
根据该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需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方面的构成特征。
ICO几乎符合四个特性中的每一个细节。
第一,非法性。
ICO目前没有指定监管机构,其中文翻译为“首次公开发行货币“,以货币之名行事,极易俘获普通群众的信任。大部分没有金融科技基础知识的群众在识别分辨骗局与高科技面前存在基础知识不足的障碍。而在《解释》里,司法机关认为非法集资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和借用合法经营者两种形式上。ICO没有任何机构批准,其用途也是发行虚拟世界的数字代码,依据此而募集的区位码金,违反的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和人民银行发布1999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公开性。
ICO通过互联网进行白布书和募集说明书的发布。其传播形式与传播渠道更加简捷和直接,且更具有传染性。司法机关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公开性不仅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还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第三,利诱性。
ICO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几乎所有的ICO项目负责人一开始都将货币初始发行与股票初始发行相类比,认为辅一上市将快速翻倍。ICO发起人在发布集资信息承诺高额退出回报作为吸引资金的诱饵。根据《解释》中的定义:对于所承诺的回报并不仅限于现金给付,也可以包括非货币方式,包括产品、消费服务或者公司的股权等。ICO承诺的明目张胆就是虚拟货币,同时还承诺虚拟货币的增值回报。
第四,社会性。
目前ICO参与人数众多,中国大妈已纷纷进场,ICO之所以适用非法集资罪,还包括其项目行为的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集资行为。
同时ICO的风险已经逐步向多区域、多投资人群进行扩散,由于互联网金融传播的病毒性传染特征,ICO募集人所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货币行为的辐射面连自己都难以预料、控制,并将风险蔓延至整个社会,等同于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上述四个特点,ICO无一例外全部满足。(原标题:ICO缘何被界定为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