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投资者示范诉讼制度最有代表性。2005年德国颁布了《投资人示范诉讼法》,示范诉讼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向有管辖权的州地方法院提出示范诉讼申请,当4个月内有10个以上的申请被提出时,第一个接受申请的州法院即应将系争案件提交州高等法院。第二阶段,州高等法院从该案件的原告中选择示范原告,之后公布进入示范诉讼程序,其他案件的审理暂时中止。第三阶段,在州高等法院示范裁判的约束之下,州法院再依照示范裁决对单独案件分别审理,对各原告的具体损害赔偿请求进行裁决。
德国示范诉讼制度的一些配套机制也值得关注。为防止示范诉讼案件中的示范原告与被告串通等问题,规定在示范诉讼原、被告之外,因该诉讼程序的正式开始而暂时中止的其他案件当事人,均由法院通知参与示范诉讼。而为减轻示范原告的压力,规定在诉讼之后,证据调查、专家鉴定等产生的诉讼费用,由所有关系人按照其请求金额的比例共同负担。
相比我国证券案件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示范诉讼制度有不少优点。首先,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中,中小股东人数众多并且互不相识,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基础,要从人数众多的原告中,推选出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这本身就是个难题。而在示范诉讼制度下,示范原告的选择,是由法院按照案件诉讼的申请时间、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等来选定,因此示范原告的选择并非难题;且通过赋予其他当事人听审权、异议权等保障性权利,可以克服原告之间缺乏信任造成的弊端。
其次,示范诉讼制度中的一些诉讼费用分担机制比较公平合理。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下,律师费以及因证据调查收集等发生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即使胜诉有些原告所获赔偿或许也抵不上诉讼费用,因此提起诉讼的意愿较低、更不愿意充当诉讼代表人。而在示范诉讼制度下,一些诉讼相关费用的分担机制,解除了诉讼原告的后顾之忧,由此敢于提起诉讼。(原标题:熊锦秋:证券期货示范诉讼制度值得探索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