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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致自杀?

2017-09-12 21:52  来源:新京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新京报

9月7日凌晨5点,WePhone的创始人兼开发者苏某跳楼身亡。此前,苏某在Google+留下一份网帖,称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因为和前妻翟某的一份“万恶的离婚协议”。

根据网帖内容:双方在今年3月30日通过世纪佳缘网VIP服务介绍认识,6月7日领证,7月16日达成离婚,18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的条件是男方将海南房产过户女方,另外支付女方1000万精神补偿。根据《婚姻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若网帖属实,翟某在夫妻关系存续不到两个月的情况下,提出如此巨额的财产分割要求,根本得不到法律支持。苏某之所以答应翟某的要求,很可能是畏惧翟某举报。

必须要指出的是,恨一个人和把一个人抓起来判刑是两套绝然不同的逻辑体系,生活中的观念术语与法律上的专用名词并不能简单的互换套用。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未来的不法侵害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除非翟某捏造事实进行诬告,否则举报苏某偷税、非法经营乃其法律权利。如果苏某系合法举报,那么就很难说她是“以未来的不法侵害相要挟”。毕竟理论上,苏某最终是否受到法律制裁取决于苏某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取决于执法或者司法部门的调查,并非翟某可以完全决定或者掌控。翟某是否有权举报与翟某的举报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司法实践中,借维权之名进行离谱的高额索赔常被称为“过度维权”,也有人曾因“过度维权”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但总体来看,这样的事例多数并未被追究刑责,少数有罪判决后来也被再审纠正为无罪。这是因为法理上,道德评价才需要追究背后动机,权利评价只问是否合法、不问维权动机为何。提出权利主张时出于不道德的动机,不能因此就简单地将主张权利等同犯罪。这就是“我有权不高尚”的说法的法理基础,也是“遭人恨”但法律上未必违法的原因所在。

这么说,并非是现在就断言翟某一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而只是提醒网友翟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并非铁板钉钉。如果如部分网友所言,翟某属于职业婚骗,背后有团伙操纵,有类似行为前科,所谓的舅舅纯属虚构等,那么对翟某的行为定性就需要更加谨慎地重新分析。司法实践中,有对以婚恋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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