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政府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指出受经济增速放缓、电力供需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多个地区将会出现电力过剩情况(系统备用率大部分超过20%,直辖市超过40%),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刻不容缓。对此,《意见》提出工作目标,要求“十三五”期间全国依法依规淘汰关停不符合要求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总计2000万千瓦以上。
在此之前的2016年4月,发改委能源局连续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三份文件,其中第一份对煤电行业的“落后产能”进行了界定,应该包含“不符合要求”之义。这包括:
1.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
2. 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3)规定的机组(不含超(超)临界机组);
3.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煤电机组,特别是单机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
相比之前诸多文件“暧昧”的表达,这一标准的明确无疑意味着一个巨大的进步,是减少政府自由量裁、消灭“战场指挥官”范式的必要步骤。
抛开“法无追溯”的基本法律原则不谈,这些标准的确定,其背后的价值标准往往也是需要讨论的。标准暗含的价值观是什么?不同标准之间是否存在互补或者冲突?合理的价值标准是什么?这将是本文的讨论主题与接下来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针对“落后就往往意味着要关停”的常态思维与做法,分析为什么这样是不符合经济逻辑的。
本文分析认为:基于全社会效益最大化的价值标准,目前新建的(比如最近5年)大规模60万千瓦及以上、高参数超(超)临界机组是目前中国煤电序列(fleet)中的“落后产能”;那些小规模、已经完全收回投资,并且可能更加具有灵活性的小煤电机组,具有充分的市场容量价值与平衡价值;“落后”的并不需要关停,投资已经发生,不可改变,即使利用率很低,甚至接近于零,也可以作为高峰用电时期的战略备用或者储备。(原标题:哪些是煤电落后产能?落后就要关停不符合经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