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名家 / 共赢 / 将军 / 北斗 / 花生 / 裕宸 / 荣泽 / 江湖 > 产品广告谨防“最”

产品广告谨防“最”

2017-09-16 18:57  来源:新京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新京报

按照我国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根据具体情节,相关部门可以对广告主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这也意味着商家在对商品进行宣传时,一旦使用含有“最”的词语,包括最佳、最具、最爱、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等与事实不符并且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冲动消费的表述,都可能涉嫌违法。

“最”字和由“最”组成的词语在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我们日常口语表述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比如最亲、最爱、最美、最脏、最伟大等等,这些基于感情的表达描述,非但不会让人产生歧义和误导,反而更体现出我们汉语言文化的丰富内涵。它与广告法中对产品的夸大式宣传并不相同。正如有法律人士所说的,用于文学艺术性表达与对具体商品的表述不能“一刀切”。

然就事论事,“最初的你”遭到职业打假人举报,确是因为广告法中对“最”字的禁止,并没有给出另外的解释,这给了打假人举报的理由。这类举报倘若真的诉诸法庭,打假人是否败诉还是两说,毕竟文学艺术表达与产品实际描述之间并没有十分清晰的界线。

很显然,问题还是出在广告法对“最”字的禁用过于笼统,说白了,广告法并没有将“最”字的文学艺术表达与广告语中的具体表述行为划出界线,让善于寻找制度“漏洞”的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

无论任何法规制度的设计、制定和推出,清晰明了不给人造成误解至关紧要,法规条款制定得越清晰越容易实践操作,也越能防止由概念模糊导致的同案不同判。

职业打假人针对“最初的你”进行举报,给立法部门和制度设计者“上了一课”:法规制定切忌“粗线条”和“弹性过大”;当一项制度尤其是国家法规条款,本身存在边界模糊甚至概念不清,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就很容易生出后遗症。(原标题:产品广告谨防因“最”遭“罪”

标签产品 广告 谨防

阅读了该文章的用户还阅读了

热门关键词

为您推荐

行情
概念
新股
研报
涨停
要闻
产业
国内
国际
专题
美股
港股
外汇
期货
黄金
公募
私募
理财
信托
排行
融资
创业
动态
观点
保险
汽车
房产
P2P
投稿专栏
课堂
热点
视频
战略

栏目导航

股市行情
股票
学股
名家
财经
区块链
网站地图

财经365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经365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鲁ICP备17012268号-3 Copyright 财经36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Copyright © 2017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财经365版权所有 证券投资咨询许可证号为:ZX0036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