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根据具体情节,相关部门可以对广告主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这也意味着商家在对商品进行宣传时,一旦使用含有“最”的词语,包括最佳、最具、最爱、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等与事实不符并且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冲动消费的表述,都可能涉嫌违法。
“最”字和由“最”组成的词语在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我们日常口语表述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比如最亲、最爱、最美、最脏、最伟大等等,这些基于感情的表达描述,非但不会让人产生歧义和误导,反而更体现出我们汉语言文化的丰富内涵。它与广告法中对产品的夸大式宣传并不相同。正如有法律人士所说的,用于文学艺术性表达与对具体商品的表述不能“一刀切”。
然就事论事,“最初的你”遭到职业打假人举报,确是因为广告法中对“最”字的禁止,并没有给出另外的解释,这给了打假人举报的理由。这类举报倘若真的诉诸法庭,打假人是否败诉还是两说,毕竟文学艺术表达与产品实际描述之间并没有十分清晰的界线。
很显然,问题还是出在广告法对“最”字的禁用过于笼统,说白了,广告法并没有将“最”字的文学艺术表达与广告语中的具体表述行为划出界线,让善于寻找制度“漏洞”的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
无论任何法规制度的设计、制定和推出,清晰明了不给人造成误解至关紧要,法规条款制定得越清晰越容易实践操作,也越能防止由概念模糊导致的同案不同判。
职业打假人针对“最初的你”进行举报,给立法部门和制度设计者“上了一课”:法规制定切忌“粗线条”和“弹性过大”;当一项制度尤其是国家法规条款,本身存在边界模糊甚至概念不清,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就很容易生出后遗症。(原标题:产品广告谨防因“最”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