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网友认为,在已经完成面试和政审之后,再宣布笔试成绩因“雷同卷”而无效,其中必有“猫腻”,说不定被“萝卜招聘”黑了。这种揣测不能说全无道理,但无助于考生维护自身的权利。对于有关部门做出的“雷同卷”处理,当事考生要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应向法院起诉。实际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有关负责人也认为,雷同检测标准由第三方机构掌握,一应材料均不能透露,只可向法院出示,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起诉,是依法维权的唯一途径。目前,这一事件确实存在诸多疑问,如为何今年5月天津本次的公务员招考笔试成绩就已公布,可到面试、政审结束才宣布笔试卷雷同?按理,应该在公布笔试成绩时,就做出“雷同卷”的鉴定并告知考生。另外,判定“雷同卷”的依据究竟是什么?这应该告知本人,而不能只是告诉判定结果。否则确实可能出现网友所担心的事:如果有权有势者想录用某人,会不会通过秘而不宣的“雷同卷”处理把高分者“做掉”?虽然这样的设想脑洞有点大。
但是,仅凭这些质疑,可能难以改变有关部门的做法。首先,通过鉴定“雷同卷”来判定作弊,是当前治理作弊的一种手段,目前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布笔试成绩时,就公布判定结果,或者可以说,就是通过政审被录用,以至于已经录用上班,如果鉴定出当初的试卷存在“雷同”、“作弊”,也将根据判定结果而取消录用,这有利于保持对作弊的高压、严格治理之势。没有在公布笔试成绩时就公布“雷同”判定,这不是一个多么严重的问题,因为查处作弊本来就是一个斗智斗勇的过程。
其次,通过判定“雷同卷”来判定作弊,是考试机关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如何判定、判定的资料向不向当事人公开,也都是考试部门的做法。要挑战这些做法,不论是当事人还是舆论要求考试部门公开,都比较困难,考试部门可用自己制订的规定,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而且,也有其合理解释:如果向社会公开了判定雷同的办法,可能会有反“雷同鉴定”的新作弊手段产生。那么,要获得信息,甚至进一步挑战考试部门的规定,就需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不但可以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试卷为何被判定为“雷同”,而且,可以通过法院审理,从法律角度审视“雷同卷”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监督考试招生部门,有多种力量,包括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等。舆论监督能发挥作用,主要针对那些显而易见,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前不久有事业单位招聘认为“世界史”不是“历史学”,这是显而易见的滥用权力,媒体报道之后,涉事单位就纠正错误的做法。对于违法违规事实尚不清楚者,舆论监督只能促进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处理,其中,行政监督是上级监督下级,监督往往难以严格,而司法监督则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即由司法机关介入进行独立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对于公务员考试、招录部门认定考生“雷同卷”取消成绩的处理,适合的监督,是司法监督,这需要被认定“雷同卷”的考生向法院起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也是制约行政部门随意动用手中权力的力量。(原标题:考卷是否“雷同”不该只由招聘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