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往面向社会公众一般性地普及金融知识,到今年重点强调低净值人群,可以说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近年来,各种经济金融骗局的受害者往往是那些低净值人群。不论是以“共同创业”“互联网理财”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还是以“网上通缉”或“发放助学金”等名义进行的电信诈骗,乃至最新披露的利用公证、抵押等各种手段包装的“骗房”圈套,其受害者首当其冲是老年人,其次是一些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农民、务工人员、城市低收入群体等也常涉及其中。近日,e租宝案和徐玉玉案分别进行了一审和二审宣判,这提示我们,金融风险防范须臾不可放松。因此,针对低净值人群开展金融知识普及,也是整治金融乱象的重要一环。
梳理上述金融骗局,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骗术低级,损失惨重。然而,为何总会有人掉进那么明显的“坑”?这看似令人费解,但如果从我国广袤的地域、庞大的人口以及不平衡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也不难理解,这正凸显了对低净值人群开展金融知识普及的重要性。
金融知识普及重点关注低净值人群,是由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低净值人群一方面因为收入低而风险承受能力差,另一方面又因为知识水平或社会经验有限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他们在金融活动中往往具有盲从性、模仿性和易传染性,常会轻信熟人推介或网络宣传,购买与自身风险能力不符的产品,甚至上当受骗。向他们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有助于弥补短板,体现公平与普惠。
金融知识普及重点关注低净值人群,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在一些涉众型金融骗局中,尽管犯罪分子落网,但钱款已被挥霍,难以追回,受害者遭受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低净值人群风险承受能力弱,一旦发生损失,易出现群体性、过激性行为,影响社会稳定。不论是从避免经济损失还是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说,都应把事前防范作为上策。因此,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提升低净值人群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就显得十分必要,有助于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构筑一道“免疫”屏障和安全网。
金融知识普及重点关注低净值人群,体现着普惠和关爱,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责任并不是单向的,而应是双方的。央行和金融机构向低净值人群普及金融知识,低净值人群自身也应“自强”。如果把对低净值人群开展金融知识普及视为一种“金融扶贫”,那么,不仅要“输血”,更要“造血”,也就是此次金融知识普及月主题中提到的——提升公众风险责任意识。具体来说,应把握好几方面的辨证关系。
首先,倾斜保护,是知识信息的倾斜,而不是是非评判的倾斜。在金融交易中,对于金融消费者特别是其中的弱势群体,需要进行倾斜保护,这种倾斜,是基于双方知识、信息和能力的不对称。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强化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责任,都是倾斜保护的体现。但与此同时,对已有的金融业务规则仍要尊重,在具体个案争议中还是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来公正评判双方权利义务,而不是“拉偏手”,这样才能维护金融秩序,营造健康的金融环境。
其次,促进公平,是追求起点的公平,而不是结果的公平。这一点,与我们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追求是一样的。一味追求结果公平,就成为平均主义,既不利于效率,也不利于公平。而提供起点公平,才是对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准确定位。就金融领域来说,对低净值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弥补其知识短板,是一种起点公平;加强信息披露,防止误导欺诈,引导金融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最近关于银行销售理财的“双录”规定以及长期以来推行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都体现了对起点公平的追求。至于具体金融消费行为的结果,就要按照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来处理。
再次,风险教育,是让公众意识到自己要承担风险,而不是不承担风险。客观地说,在一些非法金融活动中,受害者不是完全没有意识到风险,而是觉得即使出现了风险自己也可以不承担,还可通过投诉、上访等方式挽回损失。这种情绪在一些非法集资参与者中还较为突出,如此的“风险意识”,恰恰会产生道德风险。(原标题:金融知识普及要重点关注“低净值人群”)